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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提高健康素质及人际和谐能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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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章 提高健康素质及人际和谐能力 ——在愉快友爱中成长 第一节 健康素质的培养与成才 一、 健康素质的含义: 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1世纪健康新概念: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强调生理健康为物质基础,发展心理健康与良好的社会适应为精神基础,道德健康则是整体的统帅. 素质:本是生理学概念,原意是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现在是指个人的体质、才智、能力、品质和内在涵养或者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二、 健康的基本标准 主要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且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心理健康:一般意义上,是指没有心理疾病,但从本质特征来说,是指一种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要求作为主题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把蕴藏的身心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体现生命的活力。 心理健康的标准包括: 生理健康,智力正常; 情绪乐观,心境良好; 意志坚强,品质优良; 情趣高尚,人格健全; 善待他人,关系和谐; 自制力强,适应环境; 自尊自重,悦纳自我。 大学阶段学生心理健康标准有以下八个方面: 智力正常。 情绪稳定. 意志健全。 人格完整。 自我评价正确。人际关系和谐。 社会适应正常。 心理行为符合年龄与性别特征。 三、 促进身心健康 (一) 身心健康对大学生成才的意义 身心健康是大学生学业成就的基本条件 身心健康有利于促进自我意识的发展和个性品质的完善。 身心健康有助于潜能的开发。 身心健康有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身心健康有助于大学生满怀信心地走向社会。 (二)高职高专学生的主要心理问题 学习心理问题。 人际交往心理问题。 自我意识心理问题。 情绪情感心理问题. 个性心理问题。 择业心理问题. (三)增进身心健康的方法与途径 热爱生活,胸襟宽阔。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坚持体育锻炼. 培养健康的情绪。 确定合理的需要和抱负。 增强适应生活的能力。 健全心理防卫机制。 主动接受心理咨询。 第二节 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一、 人际交往及其意义. (一) 人际交往的概念: 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接触,从而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发生相互影响,实现情感、信息和物质交换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人际交往是建立和实现人际关系的手段和途径,是人际关系存在的方式,也是人际关系的动态表现。 人际关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关系,他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想,主要由认识、情感和行为三种因素构成。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具体形态,如相知的深浅、情感的亲疏和行为的相近程度。 人际交往侧重于表达人际关系的过程、方式和程序,人际关系则是在交往基础上所形成和架构的心理状态和实际结果。真实在不断地交往中,人与人之间逐渐从相识到相知,思想不断融合,感情不断加深,互助性不断加强,使人际关系得以建立和发展. (二)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意义 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获取各种信息. 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提高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水平。 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的社会化。 和谐的人际关系能使大学生产生积极的情绪体验,保持身心健康。 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和未来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二、人际交往的原则和艺术 (一)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基本特征: 人际交往需求迫切。 交往对象以同龄人为主。 重视情感交流和沟通. 与异性交往的渴望很强。 交往不成熟。 (二)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尊重原则。尊重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基础,每个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尊重人包括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为社会所付出的劳动,尊重他人的感情、愿望、习惯和爱好,尊重他人的人格、个性习惯、情感性趣和隐私,还要尊重彼此存在的外显或内在的心理距离. 平等原则。人们之间只有社会分工和职责范围的差别,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因此,人与人之间交往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互相尊重,不卑不亢。 诚信原则.“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诚信是协调人际关系的一种基本要求,更是一种人品修养。诚信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内城于心,外化于人,言必信,行必果。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格言。“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大学生要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人与人交往中,守信是必不可少的品德。 宽容原则。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由于人们在环境、经历、文化修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处理人际关系中不能强求一致。正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人与人之间也会产生差异、误会和不理解,进而产生摩擦。这就要求在人际交往中,遵循宽容原则。宽以待人,求同存异,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缓解或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但是,宽容不等于不分是非,对于重大问题不能借宽容而放弃原则。 互助原则.在人际交往中热情的关心他人,为他人着想,并尽力帮助他人.助人行为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得以建立的起点。在实施互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最应该提供帮助的时候是他人最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比“锦上添花"更为重要。2、是帮助他人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一厢情愿。3、助人行为不能带有丝毫的施舍性和歧视性。4、知恩当报,施恩不图报。5、交往的互助不仅仅局限在物质上,有时候精神上得互助也非常重要. (三)人际交往的方法和艺术 加强自身修养,克服心理障碍。 确立良好的第一印象。 注意交往行为。 掌握交谈的艺术。 适度赞扬他人. 学会妙用微笑。 把握对方心境。 二、 友谊的含义与价值 (一)友谊的含义与价值 友谊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形成的纯真感情和亲密情谊,是以个人之间在情感上的相互一脸为前提的深层次的人际关系。友谊建立在思想、爱好、利益等一致的基础上,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交往的一种基本需要。友谊是双方深层交往后双向选择的结果,表现为互助友爱、诚实守信和宽容谅解等特征。 友谊对于人生具有一种十分重要的价值,历来是人类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最求(价值倾向) 友谊是力量的源泉。 友谊可以沟通情感。 友谊对道德养成具有重要价值。 (二)建立友谊的原则与方法 慎重择友。 用忠诚播种。 用热情浇灌。 用原则培养。 用谅解呵护。 第三节 行使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引言:实体法律制度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个方面,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能够指导我们的行为。当代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还是走上社会,都会与他人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些法律关系,是同学们必须认真对待的人生课题。为此就必须了解公民在法律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习了解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知法守法的基础。 一、 遵守民法规范,协调民事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在民法上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他们之间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自享有独立决定权.这种平等主体就是公民和法人。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亦有平等主体间与不平等主体间之分,民法只调整其中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继承、侵占等.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我国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王牌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善良,讲究信誉,实事求是,信守承诺,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民事活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为保护个人财产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民事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只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不依赖他人而实现其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见,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二者的区别。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理智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能从事部分民事活动,取得部分民事权利、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他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亲自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基层组织或父母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顺序由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的亲属等担任他们的监护人。 案例——甲、乙都已经过完16周岁生日,两个人关系非常好,甲已经接替父亲参加工作,乙却在高中读书。某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2个月康复,并于1个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 000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 )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解说:能够承担医药费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我们先看甲已经过了16周岁,独立工作,获得劳动报酬,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可以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乙也已经过了16周岁,未独立工作,未获得劳动报酬,在校学生,在法律上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后果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它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另一类民事主体。 法人的成立条件。根据 民法通则 规定,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要求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生产经营范围都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法人成立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实质要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在意愿与外在表示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 ① 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的方法进行意思表示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交谈; ② 书面形式,即行为人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③ 默示形式,即行为人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的形式来表示自己的内在意思,而是依法根据其行为,按照逻辑推理或生活习惯推断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 民法通则利规定以下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按照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指定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托代理终止原因,另一类是法定代理终止原因.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有的具体权益。 1、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亲权等. 权利种类: 2、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财产的性能对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收益分为天然收益和法定收益两种;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它也称为财产用益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用益权主要包括:土地用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矿藏开采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相邻权等。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实是基于债的关系产生的) 3、债权 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特征: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ⅰ:债的关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ⅱ: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 ⅲ: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ⅳ: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根据有: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公民和法人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所产生的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总称。 5、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它是继承制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 违约造成了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一般和特殊) 构成要件: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用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 2.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期间的长短和适用的不同范围,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及长期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四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表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遵守合同制度,树立契约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要通过要约和承诺完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一方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条件:内容具体明确;经受要约人承诺) 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不欺诈的原则。 如:A公司发往B公司的苹果比合同上明显要小,这时B公司已经接船验货了,发现和合同的不一样,怎么办? (三) 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四种效力: 1、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生效。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不予以保护和承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权。 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损害一般当事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案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金某是祖上多位做官的,有一家传宋代瓷瓶,价值连城,传到他这里,更是对该瓷瓶甚为珍惜.而此时他的老伴得了重病,以前为了给三个儿子操持婚事,花了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现在哪里有钱看病,于是咬着牙准备将家传的的瓷瓶卖掉,邻居王某早就看好了,正待下手呢,于是和老金说:“买我吧,明天就做手术了,人命重要,钱乃身外之物”.老金一狠心把能卖20万美元的花瓶以9万人民币卖给了王某。 4、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在订立时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只要补救得当,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该补救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未被权利人追人的,由行为人自己承当责任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菜场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的,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四)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三、遵守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民事权益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三种,在所在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①在选择基层法院时,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进行一审的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 被告 诉讼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 1.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审判四个阶段。 (2)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3)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上诉必须由法定的上述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 (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里的特殊案件是指: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亦称再审程序。 (6)督促程序,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程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提出票据,否则将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持有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还债的程序。 2.执行程序 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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