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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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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重庆国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老会计人的经验) 【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550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申请条件】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申请期限】初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前。 【实施程序】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控IC卡,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各一份,提交《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一份。 2.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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