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委托收款开票三方协议本协议于2014年4月18日于北京朝阳区签订:甲方:乙方:北京力美广告有限公司丙方:北京力美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北京力美广告服务框架合同(CPA)(下称:原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信息推广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因业务需要,乙方须委托丙方收款开票。基于上述事实,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 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原合同约定的款项打入丙方账户,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北京力美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鹰西分理处账 号:1439 1201 0400 06372二、 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北京青游易乐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为:广告发布费。三、 原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仍由甲乙双方履行。此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北京力美广告有限公司(盖章)丙方:北京力美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盖章)-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