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设计合同范本年 作者: 日期:2 合同编号: 配 电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设计证书:建设部乙级资质 证书编号:A241007751 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签约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电力设计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配电深化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合同双方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概况: 设计范围:依据供用电项目协议,完成户内、外部供配电工程的 正式用电 设计。 3、设计收费及支付方法3.1设计费收费 3.11 设计费收取依据:依据国家发改委、
2、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计算本工程设计费。 3.12设计费取费标准:工程概算*设计费费率=工程设计费金额。 3.1. 3 工程概算:本工程设计费取费基数以双方认可的工程概预算为准(见附件一)。 3.1. 4设计费费率:本工程设计费取费费率为: 3.1. 5设计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2付款方式 3.2.1 设计图纸送供电方审查前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3.2.2 以上每阶段支付必须先开具合格发票。4、 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应尊重乙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的设计工作,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 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4.1.2甲方在合
3、同生效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交满足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原始资料及文件:供用电项目协议、分类用电负荷、外网航测图等,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3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3天以上的,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4.1.3甲方变更设计委托事项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返工, 除双方需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返工 的费用。 4.1.4乙方为本次设计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4.1.5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设计费。 4.2乙方责任 4.2.1按照本合同规
4、定的内容,根据国家及行业规程、规定及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4.2.2负责对现场进行实地测量以及收集设计所必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4.2.3对所设计项目应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负责设计范围内的工代工作。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 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负责向甲方做设计交底。同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改正措施。 4.2.4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 4.2.5 乙方负责项目的现场勘测工作。 4.2.6为保证设计文件完成的时间和质量,乙方在工程设计时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体系的质量要 求进行设计工作;由主设计编制设计方案,包括专业间的接口及互提资料;设计文件的评
5、审采用三级审核方式,即:部、室组长工程师校核,室主任审核、总工程师批准。4.2.7设计送审后,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直到审查通过。乙方有专人配合甲方与电业局进行项 目报装工作和图纸审核工作。4.2.8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施工图全套,共计6套,乙方配合甲方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 作。5、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双方责任,若未能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乙方重大过失,甲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 知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完 成的设计量向乙方支付费用。(按河南省相
6、关行业收费标准规定)。 5.3合同生效后, 乙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 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费用。6、其他约定 6.1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为合同附件)。 6.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计取相应费用。 6.3本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 6.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待结清设计费用交出设计文件,合同终止。 6.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6.7甲、乙 方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通讯地址为准。7、通讯方式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地址:联系人: 联系方式: 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之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地 址:帐 号:日 期:开 户 行: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