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律基础知识管理学教研室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v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v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v保护人体生命健康 v预防为主v依靠科技进步 v中西医协调发展 v动员全社会参与 v国家卫生监督 v患者权利自主三、卫生法的渊源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v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v卫生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
2、委会制定的 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v卫生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 由卫生部提出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 v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 v卫生规章 v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v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v国际卫生条约 四、卫生法的主要内容v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方面 v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方面 v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方面 v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方面 v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方面 v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 v公共卫生管理方面 v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v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管理方面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3、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v是以法律规范卫生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v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v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v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v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v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v主体具有特殊性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v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v卫生
4、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v国家机关 v企事业单位 v社会团体 v公民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v权利: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所赋予的实现己方意志的可能性。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己方的意志。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依法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己方的意志。义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所规定的必须分别履行的责任。v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v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
5、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v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v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v行为 v物 v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v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v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v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v一定的法律规范前提v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v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v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6、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第三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卫生法的制定(一)概念v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v宪法是卫生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v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v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法制定的客观依据 v医药卫生的客观规律是卫生法制定的科学依据 二、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v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v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v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
7、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以下三种情况:v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v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v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卫生法的失效有以下三种情况:v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v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法废止;v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卫生法的
8、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v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v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三、卫生违法和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违法的概念与构成 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v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一种行为 v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v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v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所确认的违
9、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制裁性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三)卫生法律责的特点 v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v由法律明确规定 v具有国家强制性 v由专门机关追究(四)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v行政责任 v民事责任v刑事责任v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所确立的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 v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v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v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 v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v是一种法律制裁 v行政处罚的种类
10、主要类型: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 v卫生行政处罚常用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卫生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违反政纪或失职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v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形式 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分主 体 由专门机关实施由从属机关决定性 质 外部行为内部行为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复议v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
11、容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v主要是财产责任;v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v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v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v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v犯罪客体 v犯罪客观方面v犯罪主体v犯罪主观方面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与违反卫生法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v引起刑事责任的原因是比一般卫生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 v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 v刑事责任的后果是最严厉的刑事制裁 第四节 卫生司法救济法律制度 v一、卫生司法救济的概念与特
12、征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给予何种刑罚惩罚的活动。卫生司法救济的特征:v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专门的规范性的活动 v卫生司法救济的内容和对象,主要是解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关卫生权利与义务争议的问题,确认卫生法律责任和是否构成卫生犯罪,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v是保证卫生法实现的一种具体司法活动,是卫生法实现的一种过程 v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v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
13、终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二、卫生司法救济的种类 v卫生行政诉讼v卫生民事诉讼v卫生刑事诉讼 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v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v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v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v被诉讼的客体v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v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v复议前置原则 v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v不适用调解原则 v合法性审查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v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
14、行政处罚决定 v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v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行政处理决定 v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v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利用职权,非法侵害其法定的经营权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v级别管辖v地域管辖v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v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v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v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v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v诉讼请求属于人民
15、法院受案范围 v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和期限 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程序的两种情况 v直接起诉v复议前置起诉的期限 v卫生行政诉讼一般有15日和3个月两种 受理 v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符合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v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 v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v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v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活动。特点 v是平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与卫生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争议而产生的诉讼 v
16、卫生民事诉讼的依据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医学诊疗护理常规和其他自然科学相关规范。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v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何种刑事处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卫生刑事诉讼的主体 v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v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v其他诉讼参与人。v被害人。v被告人。v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
17、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的一种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v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活动v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v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v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v合法原则v合理原则v及时原则v准确原则v便民原则v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v卫生行政复议机构v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卫生行政复议的期限 v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18、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v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1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v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递送被申请人;v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受申请书副本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v申请人在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v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 共同点:v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
19、和方式;v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v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不同点:v性质上v在受理机关上v在法律后果上v在审查的范围上v在适用程序上四、卫生行政赔偿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特征 v由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v是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限额赔偿v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侵权赔偿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v侵权主体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v损害的结果与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v必须有损害的结果存在v必须是主体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