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执行。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⑴ 本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 图纸、工程量清单
⑻ 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⑼ 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待定。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式三份全套图纸(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向与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工程图纸复印件或套用本工程图纸。
4.4承包人在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对设计和图纸进行如下复查,并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4.4.1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设计中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明显设计不合理;
4.4.2图纸中有关坐标、尺寸、标高的错误及设计中明显的遗漏;
4.4.3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设计明显不合理;除非施工前确实不可预见,承包人应在其单项工程开工报告中提出上述问题(如果有),同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同样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上述问题(如果有)。
对于所有这些问题的处理,承包人均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如果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处理,对于明显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按本工程施工合同。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 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 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7日前完成。
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7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内。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费解决。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在市区,施工现场周围道路通畅。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7日前提供。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7日前办好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
⑹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7日前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同时做交验记录。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7日前。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① 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②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叁份。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本工程办公室、监理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 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② 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③ 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驻地建设不得侵入路基征地红线,同时为树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要求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尽量规范化,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否则将不予以计量支付。
⑤工程在施工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环保工程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有关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定执行外,应特别注意工程废料和建筑垃圾,不得任意弃置,并做好水土保植工作。
⑥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经化粪处理后用于绿化或农用,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① 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②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③ 承包人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配合发包人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批复。
10.2 工程中相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计划提交(含月旬计划)。
10.3 统计报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月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展情况月报”及其它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业主现行的有关规定在内,并能满足业主完成上报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要求。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业主统一制定。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提供图纸延误; (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6)不可抗力。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道路路基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及其他各类隐蔽工程等。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于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要求的安全施工方案。
20.2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或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20.3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中标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同时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对自身安全生产的检查、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对自身的人员、财产安全负责。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业主将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即其他项目特征、施工方法不变,仅是设计配合比的变更,材料色彩的变更,材料出产地的变更,材料等级的变更,材料规格的变更等,只调整设计配合比及材料的差价部分,其他费用不变。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决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④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⑤工程暂定价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施工时协商确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材料价格以2010年《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 期价格为基准价。在施工过程中上述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时,材料价格可予调整,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本工程预付款: 无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按进度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肆份。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办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25.3 计量方法
工程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指南》和2007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定额》、2007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工程师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25.4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外有规定,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并附有当月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己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26.2.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26.2.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己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26.2.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
26.2.5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按每月的进度额拨付80%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即进行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支付工程款至95%(扣除违约金部分),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无
28.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在施工中使用,常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8.2 如果承包人没有能按招标文件规定将工程所需设备运抵施工现场,或该项工程未完成时将设备私自运出工地,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业主。业主有权另行组织设备以确保工程进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31、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双方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的方法处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如下:
⑴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⑵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为:肆份;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15日前。
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肆份。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
33.1 竣工结算依据: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价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增减工程量、设计变更、有效的价格调整。
33.2 竣工结算办法:参照23条执行。
34. 质量保修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⑷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无息)。发包人在一年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修理费用)退还承包人。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除第22.1.1(6)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误一日按合同价款0.4‰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含顺延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需按投标文件中制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每月工程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的,每滞后一日按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的1%扣罚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全额或部分退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退还。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请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调解不成时,直接向发包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⑴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10 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⑶ 暴雨级 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⑷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⑸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⑹ 10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⑺ 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需要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按有关规定投保人身事故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捌份
47. 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的临时用地租用完毕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47.2承包人的弃土区,在土方开工运输前应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实地踏勘验证核准签认。
47.3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修通纵向及横向便道,铺设简易路面,纵向便道应设在路基范围外,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用路基作为便道部分,应通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不超过合同书报价规定的长度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承包人自费修建或维修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使用的任何便道路段,承包人不得拒绝。
47.4承包人修建的便道,允许一切与本工程(不仅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有关的车辆通行,尽量维护便道的通畅,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否则,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给予维护。承包人拒绝执行时,监理工程师有权终止支付或扣回临时工程的款项,并指定专人完成并报业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附表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m2)
结
构
层
数
跨度
(m)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数 日历日。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 图纸、工程量清单
⑻ 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⑼ 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铺装、市政工程、附属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全部工程。
2. 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路基、路面工程和给排水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4.1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额的5%(无息)。
4.2 发包人在一年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14日内将保修金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5. 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生属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3条第3.1款约定,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3%/日计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