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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经纪业务合作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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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协议编号:_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甲 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为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一、双方应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二、双方的合作应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

2、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第二条 合作范围及区域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乙方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监管部门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本协议项下乙方经纪业务服务的具体范围为:第 (一)、(四)、(六) 项(请列举)。(一)为甲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双方具体合作的产品及佣金标准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二)获得甲方提供的保险卡式业务远程出单的权限;(三)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代收保险费;(四)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五)再保险经纪业务;(六)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

3、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_/_(如有填写,没有划斜线)。二、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积极推动对方业务活动开展,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等。三、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四、乙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默认授权其下辖机构与乙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第三条 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

4、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先于本协议有效期届满的,本协议有效期以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限。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应作为本协议附件。第四条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双方共同的义务(一)双方应共同规范保险市场,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推动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二)双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知悉或掌握的对方及客户的信息、材料等商业秘密,应严守保密义务,并承诺以不低于保存己方保密信息之程度保存上述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三)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

5、本协议项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四)双方应维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定期相互通报合作情况,不得从事有关对方市场形象及商业信息之行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公司业务政策及双方合作情况调整有关合作产品种类及佣金标准;(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经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关经纪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避开乙方直接或间接与经乙方介绍的投保客户达成和签署保险合同;(四)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介绍的投保客户的合理投保要

6、求,但经审核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的除外;(五)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佣金;(六)乙方认为市场有必要开发新产品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进行调研,甲方可视市场潜力决定是否开发新产品;(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资料交流和具体业务指导。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双方合作产品有关的产品资料、业务培训及指导服务; (二)乙方有权根据双方约定收取经纪业务佣金;(三)乙方认为市场有必要开发新产品时,可向甲方提出建议;(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划缴代收的保费;(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任何承保、保全、理赔、给付、抵押、担保等协议;

7、(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设计、制作、使用、发布任何与甲方及甲方产品有关的宣传材料。第五条 客户信息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均应按照监管规定,加强对各自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经纪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二、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限定接触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和个人权限,确保客户信息保密,并将客户信息真实性要求纳入相关人员的考核指标。三、未

8、经客户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二次营销;非法律法规及有权国家机关要求,甲乙双方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第六条 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特别约定一、本协议中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甲方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三、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投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1、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2

9、、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3、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4、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四、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乙方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上述信息存在缺失的,甲方有权拒收该项投保资料。五、甲方应在投保单上告知客户以下内容:1、客户必须提供的客户信息项目和有关要求。2、甲方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3、客户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六、甲方

10、采取有效的方式对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将逐条记录上述信息并通知乙方限期进行补充更正,在乙方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前不予支付佣金;如果经纪佣金已经支付,在下一次支付时予以扣除。第七条 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原则上,乙方不代收客户的保险费,保险费直接划转入甲方指定的保费结算账户。若乙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实需要代收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用于归集代收的保险费,同时,乙方还应建立保费收支台账,逐笔记录每单业务的保险费收入。乙方必须在收到保险费T+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额划转给甲方。(一)保险费以投保币种计收

11、。(二)甲方指定保费结算账户:(若只有一个,后面账户空白处划斜线)1、人民币开户银行: 账号: 2、 币开户银行: 账号: (三)乙方代收保费专用账户:(若只有一个,后面账户空白处划斜线)1、人民币开户银行: 账号: 2、 币开户银行: 账号: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指定账户及时全额划转代收的保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保费,不得以佣金抵扣保费。乙方逾期划转保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笔保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经纪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方以指定账户实际到账的保费金额(扣除犹豫期退保金额)结算佣金,以银行转账方

12、式(含转账支票或汇款)在协议约定日期将佣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一)本协议佣金以人民币单位结算。(二)甲方指定佣金结算账户:(若只有一个,后面账户空白处划斜线)1、人民币开户银行: 账号: 2、 币开户银行: 账号: (三)乙方指定佣金接收账户:(若只有一个,后面账户空白处划斜线)1、人民币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支行 账号: 2、 币开户银行: 账号: (四)经纪佣金包括相关税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乙方负担。经纪佣金的增值税率为_。 (五)本协议经纪佣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保险经纪业务明

13、细,并确认佣金金额,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乙方提交当地监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会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成功后 15工作日内安排付款事宜。如果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成功,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开票日起 2 日之内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可以选择邮寄或者实物送达。 相关发票寄送事宜,请联系乙方联系人如下:联系人:_联系人电话:_(七)乙方提供经纪服务的保险合同因客户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等原因被解除合同导致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无论本经纪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乙方均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

14、付的该笔佣金。(八)乙方在保险经纪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无论有关保险合同解除与否,均应将甲方已支付的有关保险合同佣金全额退还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九)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返还的佣金及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佣金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十)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或客户信息错误的,甲方有权暂扣该单对应的经纪佣金,直至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客户信息的补正。第九条 经营规则一、乙方承诺已取得从事本协议经纪业务所需资质,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甲方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

15、、监督、核查。二、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三、乙方及其业务人员应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双方约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销售误导。四、乙方及其业务人员应积极引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陈述,并将所了解及掌握的与经纪业务有关的信息及时、完整地告知甲方。乙方及其业务人员有义务指导投保人完整、准

16、确填写投保单、保全、理赔、给付申请书等有关文件,乙方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有关材料中签章;乙方收到客户投保、保全、理赔、给付等相关材料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甲方审核办理; 五、乙方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六、乙方应当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业务档案。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业务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应书面签收并安排专人妥善管理,并做好各种账簿、账卡的登记、统计、存档工作,相关单证不得转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保管或使用。乙方须及时对已使用和作废的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生遗失等现

17、象,须立即书面向甲方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甲方领取的单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八、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误导性销售;(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七)串通

1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九、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十、乙方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

19、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一、乙方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十二、乙方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行为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条 反洗钱职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

20、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乙方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对符合客户身份识别条件的客户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填写安邦人寿投保单,并留存其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乙方应及时将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汇总后转交甲方,对于乙方转交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21、记录缺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二)甲乙双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以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乙方发现可疑交易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积极协助对方的调查,并依法向对方提供国家权力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可疑交易识别工作时,甲方可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三)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洗钱风险评估所必要的客户信息及资料,甲方对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等级划分;乙方在甲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四)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2、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五)双方应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尽到应尽职责。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被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合作过程中所知悉、掌握的对方及客户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等等非公开信息保密。 本协议所指的机密及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甲乙双方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相互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种资料、信息。(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三)双方协商过程中所涉及的投保方案、参保人数、金额、时间、期限等保险服务信息。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除按约定足额支付经纪佣

23、金外,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经纪佣金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五。二、甲、乙双方在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相对方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终止;二、乙方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24、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营业执照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三、甲方无合理理由迟延支付乙方经纪业务佣金超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四、乙方在经纪保险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予支付佣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擅自修改、变更保险条款或有关保险文件、单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欺骗甲方或损害甲方利益;(三)、挪用、侵占、贪污保险费,坐扣保险佣金;(四)、擅自涂改或伪造保险合同及有关单证、表格;(五)、假冒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阻

25、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七)、虚假理赔;(八)、擅自签发保险单或缮发保险合同;(九)、在保险经纪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十)、其他超越保险经纪服务权限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甲方规定,或损害了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五日后自动解除。五、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对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一)甲、乙任何一方的法人资格丧失的; (二)甲、乙任何一方的经营

26、许可证失效的; (三)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失去依据或与之违背,已不能继续执行的; (四)甲、乙任何一方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五)甲、乙任何一方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导致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的。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若采取第2种,此处划斜线)。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附则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成立,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具有如下附件:附件1: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2:乙方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3:乙方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共17页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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