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加工委托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 等系列产品,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委托加工1.1.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定牌生产 等系列产品。1.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样品中规定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及订单规定的数量为甲方加工产品,并保证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全部为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且交付的时间,数量,方式符合本合同及订单所作的约定。1.4.甲方负责销售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自行销售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加工的产品。1.5、本合同期限为:2015
2、年01月01日-2018年12月30日第二条 加工订单2.1.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含信函、传真、扫描件、电子邮件、微信、彩信等,以下同。)向乙方下达加工订单,加工订单需在交货期前 3-7日传真或送达到乙方,订单应具体明确产品的种类,数量、地址、交付时间等事宜。2.2.乙方对甲方按2.1条规定方式下达的加工订单如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订单的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书面方式将异议函传真到达甲方相关部门。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函的,视为乙方接受订单(甲方未支付该笔订单货款除外)。乙方应根据订单组织加工。2.3.如果乙方因设备原因、人员配备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造成未能
3、及时供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2.4.乙方实际交货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订单数的5% ,甲方实际验收数量以乙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准。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3.1.原辅材料采购遵照以下分工:原料由 甲方 负责,检验标准由 甲方 提供。 包材(25kg空白袋子含内袋)采购由 乙方负责,检验标准由 乙方 提供,甲方在收货时按此标准执行,验收后入库。3.2.乙方所负责采购的包装材料在订单生效前运送到乙方。若由于以上材料的延误,造成了甲方交货的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保证把所有的特定包装材料用于根据本合同加工的产品。3.3.甲方应检查所有的特定包装材料,当其不符合甲方确定
4、的规格和标准,或不符合本合同中的其它条款时,甲方有权拒收。3.4.所有原材料在乙方的照管、保存或控制之下时,乙方承担原材料的损失或损坏风险的一切责任。第四条 质量4.1.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甲方确认的产品标准、产品配方及产品品质测试要求进行加工、检测和产品放行。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且其工厂车间符合企业的卫生要求。4.2.乙方加工产品的质量需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有质量检测方法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检测。无规定质量检测方法的,按国家标准仲裁检测方法检测。4.3.如甲方对乙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可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操作复检,如仍有疑义,可
5、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甲方企业标准检测;如检测结果仍不符合甲方的企业标准,则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收回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且承担由本批次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4.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甲方对产品运输不当引起的品质变化而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若是由乙方保存、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负责。4.5.对于不合格产品,如尚处于乙方保管的,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应在甲方监督下集中销毁;如已转为甲方保管的,则由甲方自行销毁。由此发生的损失按本合同规定承担。 4.6.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但下列措施的采取与否均不构成按4.4条规定应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
6、一方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理由:4.6.1. 协助乙方进行人员培训、补充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向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技术协助。4.6.2.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并免费为甲方提供合理数量用于质量控制的样品。第五条 交货5.1. 交(提)货地点:乙方厂区。如甲方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办托运手续。5.2.运输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除在乙方厂区发生的装车费用外,一切运输、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5.3.由甲方临时改变交货地址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5.4.交货前,甲方有权抽验产品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可扩大采样比例),抽检合格后向乙方出具收货报告,对不合格
7、产品,甲方有权拒收或提出调换。损失由按4.4条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第六条 价格和结算6.1.产品结算价格。依据产品的特性,加工条件的差异另订价格。当中品种、规格和数量有调整,则可另订。6.2. 结款金额以实际验收合格之收货品种、数量为准。6.3. 在甲方每次下达加工订单的当天需要按订单金额付款乙方,乙方以款到时间视为甲方正式下达订单的时间。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提供甲方上月货款的对账清单,甲方在支付下一笔订单货款时可对清单的余额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第七条 商标和包装7.1. 双方同意并明确所有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的商标,商号及包装图案等都是属于甲方所独家拥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标、图案
8、,或提供他人使用。7.2. 乙方对于因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的商标、图案、相关认证及文字说明等涉及与第三者权利纠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维护甲方的利益。第八条 记录8.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及产品出厂验收制度做好并保存能反映产品交易及质量的账目和记录备查。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应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8.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产品内包装上打印规定生产批号标记,包括英文字母或其它数字,并在外包装箱上打印保质日期和合格证。第九条 修改和转让9.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9.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签署
9、书面协议。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保密10.1. 双方因定牌生产业务而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对方的有关技术资料,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保密。除非为履行本协议义务之目的,不得使用对方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其使用,双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3年内均应遵守。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1.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有效期续展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11.2. 双方就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1.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乙方应将其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甲方有关技术图纸和资料,剩余包装材料及辅料交回甲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如有剩
10、余产品也须一并交给甲方处理并据实结算。11.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但提出终止方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11.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本合同的要求,但提出变更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之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再签订变更协议。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12.1. 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一旦因为某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或使另一方面临司法或行政诉讼的,违约方将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并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2.2.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甲方已付款项及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40 日的,甲方即取消此笔订单。订单取消日期不再计算违约金。12.3任何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辖区法院提出起诉。第十三条 其它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书面通知、交接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3.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其代表签署后生效。双方将各自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上。13.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