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179872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完全适用三步式程序的(1项)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的(9项)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

2、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1)处罚种类:责令限改并罚款(2)规章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

4、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5、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6、不适用三步式程序的(38项)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

7、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

8、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

9、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6.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7.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

10、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8.拆本使用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9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0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1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2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11、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3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5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12、(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6.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8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13、(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9非法代开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0.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1)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

14、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1)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2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1)处罚

15、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1)处罚种类

16、: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6.纳税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1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扣缴义务人偷税行为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18、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

19、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将应扣未扣、应收

20、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3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3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21、以下的罚款。”34.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5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22、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7.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

23、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