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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5)【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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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5)【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六、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67号公告第2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月15日之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对其中部分情形进行分析:案例16:分期收取股权转让款,是否分期纳税2014年6月,张先生与李小姐约定,以1000万元价款转让其拥有的M音乐公司100%股权,张先生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字并支付首期股权支付款200万元后,合同生效。(交易税费略)2014年6月,李小姐支付了200万元首期股权支付款,双方在工

2、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一种处理意见: 李小姐应该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万乘以20%=200(万元),缴纳给北京地税局。第二种处理意见:李小姐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万乘以20%=200(万元);但是由于首期支付200万元,因此应该按比例扣缴40万元个人所得税。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条例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定于支付款项时,因此根据本条款,笔者认为,李小姐应当扣缴首期个人所得税4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许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会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请尊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

3、权威,何况这个权威还是合理的!实在不行,复议加诉讼见!案例17:征税是否需要工商变更为前提?2014年6月,张先生与李小姐约定,以1000万元价款转让其拥有的M音乐公司100%股权,张先生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字即生效。2014年6月李小姐全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14年12月,李小姐实际入主M音乐公司,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开始行使股东权利2015年6月双方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一种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4年6月,即:根据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时间。第二种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在李小姐实际入主M音乐公司,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的2014年12

4、月。第三种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即: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应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分析:上述三种处理中,67号公告选择了最早的时间,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时间。这种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假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李小姐扣缴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万元,而2014年12月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由张先生向李小姐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时,李小姐可以根据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要求税务机关给予退税。在本例中,2014年6

5、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但是由于股权并未交付,股权转让行为并未完成,笔者认为此时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未来要求税务机关退个人所得税。按照合同法的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只是形成了一种合同之债,如果交易双方不履行协议,交易对手可以依据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但是不能说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就代表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再如:李小姐2014年12月实际入主M公司,并记载于股东名册,2015年6月,张先生对股权转让行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股权在工商未做变更为理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尚未生效。此时,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因为工商部门的股权登记变更行为不是股权转让行为成立的

6、必要要件,公司法只是规定,如果没有办理股权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并未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成立。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来说人民法院认可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准为李小姐实际入主M公司,并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这个标准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为符合司法标准,但是该标准,会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基于这种实际情形,笔者认为,如果67号公告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度后移,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具有操作性,也符合法理。但是在67号公告已经生效的条件下,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按照该文件执行,鉴于67号公告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如果发生行政诉讼案例, 67号公告的规定不

7、一定能够通过合法性审查。七、梳理67号公告以上对67号公告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下梳理67号公告基本条款:(一)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义务1.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这里的股权转让方,既包括居民自然人转让股权,也包括非居民自然人转让股权。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扣缴义务人将税款扣缴,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入库,但是67号公告第20条、21条均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纳税申报义务,即:保留了对纳税人直接征税的权利。2.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里受让方可以为法人也可以是个人。67号公告的义务有两个,一是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5天内报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纳税。笔者以为

8、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受让个人转让的股权,也应当属于67号公告规范范围,可惜的是文件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并未将这种情形纳入文件,笔者以为这应当是疏忽所致。3.被投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而是属于67号公告规定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协助人。4.纳税地点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二)股权转让内涵67号公告第3条规定了7种情形均属于股权转让。(三)股权转让收入一是比照流转税,包含赔偿金等收入;二是包含后续收入。(四)核定股权收入的情形包括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等四种情形。(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67号公告第12条列举了6种情形;(六

9、)正当理由67号公告第13条列举了4种合理情形;(七)核定方法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共三种核定方法。(八)股权原值67号公告第15条列举了5种情形的股权原值,16条再次明确双向调整原则;18条规定了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原值。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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