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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代理出口与外汇核销税收风险也有“潜规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66456 上传时间:2024-05-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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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代理出口与外汇核销税收风险也有“潜规则”目前,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与外汇核销业务上,由于把关不严、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非正常的税收违规所带来经济损失,真是让他们“有苦说不出”。对此,笔者针对以上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提醒出口企业注意非正常情况税收风险防范也有“潜规则”。 一、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税收风险提示 代理出口是外贸企业(受托企业)受客户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一项经营活动,是我国对外贸易主要经营方式之一。按规定受托企业收取一定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委托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也最终由委托企业承担。根据政策规定,自1995年7月

2、1日起,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企业退(免)税。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业务后,应在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将此证明及相关单证转交给委托方企业,作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同时,此证明也是受托方代理此项出口业务不予征、退税的依据。可是,在此业务的操作中,我们发现有以下非正常情况: (一)委托方是虚假生产或流通企业,向外贸企业(受托代理方)提供的税务登记等材料全系伪造,或是委托方企业早已注销,仍伪造原有材料办理代理出口业务。 (二)委托方是真实的生产或流通企业,因涉税违规,被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3、已收缴(或正在追缴)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及发票。该类企业为逃避税务管理,仍持(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到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 (三)委托方是真实的生产或流通企业,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提供了其他企业的税务登记代码,致使受托代理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证明,在委托方的国税机关不能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以上几种情形都是不正常的代理出口业务,其发生的原因,一是不法人员伪造的证件及手续,外贸企业按常规难以识别真假。二是外贸企业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时,对委托方的情况审核不严。如:有的业务委托方只提供了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仍进行代理出口。三是不排除个别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自营出口的退(免)单证或

4、是自营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为零,而采用此方法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 以上情形发生后,由于委托方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退(免)税申报,其代理出口信息即由国税总局、省局下达给市、县国税机关,要求限期核实情况,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因此,最终接受处罚的还将是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类似此种“有苦说不出”的例子何止一幕。 以上所述出现的类似问题,虽然税务机关在外贸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证明时,严格审核了代理企业提供的各种手续,并对委托方企业的税务管理情况进行核实。但预防问题发生的关键还将是外贸企业,在代理出口业务发生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认真核实委托方企业的真实性。对此,提醒外贸企业的代理出口业务应注

5、意如下: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对不正常的出口业务坚决不做,防止为揽下一笔上门的买卖,而捡起芝麻丢掉西瓜的教训发生,这是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基本保证。 (二)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时要严格审核委托方企业的资质及手续,特别是首次代理的客户、外地客户,要对其税务管理情况进行核实,税务管理不正常的客户不要做。核实的方法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委托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查询,有困难的可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请求帮助。 (三)代理出口业务结束后,外贸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前,一旦发现业务出现问题,要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情况,并将此项业务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

6、出口企业外汇核销税收风险提示 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2005年底,首次在广东、辽宁、北京地区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实行电子核销的办法。随后又扩大到了天津、江苏、四川、山东等地区。此项政策的实施,虽然为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带来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税的进度。但是,税务机关人员在审核出口退(免)税时,经常发现审核系统中存在部分企业“无出口收汇已核销”比对不符的数据,这种提示只能表明出口企业未按税法规定时限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可能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税收风险。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企业虽然在网上提交了外汇核销信息,但由于网络传

7、输问题,很可能造成提交不成功的现象。有时,提交成功了也会出现税务机关收不到外汇管理局转发的收汇信息。 (二)申报出口退(免)税取消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以后,在申报资料中,只能在出口报关单上查到出口货物相对应的外汇核销单号,由于字迹太小并且有时打印不清楚,在人工录入出口退(免)申报系统时,很容易错录或少录核销单号码。特别是对纳税信誉等级B类以上的出口企业,一旦提供错误的数据先审核读入数据库,那么,在接到外汇管理局正确信息号码的后期比对中,将会产生信息比对不相符的提示,形成错误数据或垃圾数据。 (三)由于申报资料不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税务人员通过人工审核比对也不易发现外汇核销单号码录入的错误。 对于

8、以上现象,如果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没有及时发现,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核销期限,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已办理退税的予以追回。因此,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于出口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前,应认真比对录入的外汇核销单号码是否准确,然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是在网上进行外汇核销后,应及时检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错过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外汇核销时限。 三是如果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外汇核销,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计提销项税金。 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和维护。特别是在目前全球金融风暴危机的影响之下,我国外贸出口不容乐观,多数出口企业面临着生存的严峻挑战。对此,预防非正常情况带来的税收风险越来越值得我们关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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