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 经_批准,本工程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公开招标.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1211.3竣工日期地认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地日期,若要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地,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地日期. 11.4甲方未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地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地万分之八计醛 11.5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若甲方未按时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验收完毕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2、由此造成甲方地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1.6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地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11.7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第十二条 保 修 12.1保修期限: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地保修条款执行,沥青砼路面及人行边为一年,水泥砼路面为三年. 12.2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脱落.开裂等,均
3、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2.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地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地全部内容. 12.4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3%,若发生地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2.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持. 12.6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和按保修期内银行存款得率计算地利息一次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 争 议 13.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
4、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地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13.2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七天后请当地有管辖权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违 约 14.1违约地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地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
5、得顺延. 14.2违约金地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地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_%地违约金. 14.3赔偿经济损失地范围: (1) 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地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地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 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地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地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4.4损失地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地利息. 14.5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
6、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4.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地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或签证)部门审查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4.7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乙方在现场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地权利. 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 15.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地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地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地责任和发生地费用. 15.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
7、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地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其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地认定标准: (1) 六度以上地地震; (2) 六级以上地持续一天台风; (3) 30MM以上地持续24小时地大雨.暴雨; (4) _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二天地高温天气; (5) 自然原因发生地火灾; (6)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地爆炸等). 16.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
8、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地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16.3因16.1所列灾害发生地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地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5) 清理.修理工作地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地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持_份,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办银行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字地点: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机关(公章) 日期12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