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64258 上传时间:2024-05-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会计实务: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会计实务: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会计实务: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那么,企业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税务登记变更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就是说,新税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

2、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以这样理解,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其实质是不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没有改变同一个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由于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是法律规定的应

3、当终止持续经营,企业在变更登记后必须承接变更前的债权和债务,其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持续经营的原则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只要不属于税法规定清算情形的,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仍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

4、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需不需要纳税清算,关键是看该企业是不是被依法终止。即企业被依法终止,则需要进行纳税清算(特殊重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

5、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可见,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实质上是企业将被依法终止,不仅会计主体注销,而且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因此,这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 同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像这类情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属于企业被依法终止,也需要进行纳税清算。 举例说

6、明,某粮油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已严重亏损多年,于2009年10月底被法院宣布破产,那么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实施破产清算。假如该企业资产净值1500万元,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2000万元,拖欠各类税金1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40万元。则该企业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2000150040100360(万元),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36025%)。 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

7、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与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本质不同,其实质并不是企业依法被终止,而是在年度中间终止了在原税务机关管辖地的经营活动,结束了在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行为,但作为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并没有改变,只是将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管辖地持续经营,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后,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并没有改变。即企业在新办登记后必须承续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因此,这种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没有必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