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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768.14-20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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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10 A 9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768.1420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14 部分:公安监管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4:Super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2018-01-18 发布 2018-02-18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768.14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2、建设原则.2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4 6 集成管理系统.12 7 监控中心的设计与施工.13 8 工程程序.14 9 系统检验.14 10 系统验收.14 11 运行维护.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屏幕等级.15 DB33/T 768.142018 II 前 言 DB33/T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4 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第 1 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 3 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 4 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 5 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 6 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 7 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 8 部分

3、: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 9 部分:旅馆业;第 10 部分:学校;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住宅小区;第 13 部分:娱乐场所;第 14 部分:公安监管场所。本部分为 DB33/T 768 的第 14 部分。本部分依据 GB/T 1.1 一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绍兴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冠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郑亮、邵晓晟、汪跃龙

4、、傅国高、方良、杨军喜、黄良海、于青松、李亮、李宁。DB33/T 768.142018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14 部分:公安监管场所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公安局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以及运行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1

5、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08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500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

6、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 526 监室门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GA/T 882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768.1420

7、18 2 GA 1033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GA 1209 公安监管场所监区门禁系统 GA/T 1372 甚低频感应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DB33/T 3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验规范 DB33/T 629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公安部 2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公安监管场所 penitentiaries 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行政处罚、教育、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简称监所。监所分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

8、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公安局安康医院)。3.2 监区 prison area 监所内羁押被监管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3.3 监区高围墙 high fencing 看守所监区与外界相隔的高墙。3.4 外围墙 periphery wall 监所区域范围周界的围墙。3.5 监所综合管理平台 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 集成公安监管场所各技术防范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多系统信息互联互动,数据按层级上传,为监所管理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信息管理平台。4 建设原则 4.1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9、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4.2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监管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专项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保障运行。4.3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检验、认证合格。4.4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DB33/T 768.142018 3 4.5 公安监管场所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对讲系统、广播系统、通信系统、集成管理系统、监控中心等。4.6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10、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监所类型及配置要求 看守所 拘留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 收容教育所 强制医疗所(公安局安康医院)1 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 摄像机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声音复核装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讯问指挥装置 应设-智能视频分析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控制、显示、记录装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2 报警系统 应急报警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门开报警 应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监室防自缢报警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周界 控制 高压电网 应设-周界装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监区

11、门禁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联动互锁装置 应设 应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4 巡视管理系统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安全检查系统 人身检查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物品检查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车辆检查 应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6 对讲系统 对讲装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会见装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智能交互终端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7 广播系统 监区广播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电化教育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8 通信系统 有线通信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无线通信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网络系统

12、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9 集成管理系统 监所综合管理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身份识别 定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核查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运行维护管理 应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10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DB33/T 768.142018 4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 5.1.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摄像机的选址与安装配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公安监管场所摄像

13、机和声音复核装置选址安装配置表 序号 安装区域覆盖范围 摄像机 声音复核装置 1 被监管人用房 监室 应设 应设 2 拘室 应设 应设 3 放风场 应设 宜设 4 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应设-5 医务用房 应设-6 图书室 应设 宜设 7 活动室 应设-8 伙房 应设 宜设 9 公共浴室 应设-10 洗衣房 应设-11 理发室 应设-12 病房 应设 应设 13 教育培训室 应设 应设 15 家属会见用房 管理室 应设-16 会见大厅 应设-17 会见室 应设 应设 18 生活用品供应室 应设-19 物品暂存室 应设-20 候见室 应设-21 办案及管理用房 羁押受理用房

14、 接待厅 应设 应设 22 收押厅 应设 应设 23 信息采集室 应设 宜设 24 收押登记室 应设 宜设 25 安全检查室 应设 宜设 26 健康检查室 应设 宜设 27 候押室 应设 应设 28 AB 门执勤用房 应设-DB33/T 768.142018 5 表2(续)序号 安装场景 摄像机 声音复核 29 办案及管理用房 值班室 应设 宜设 30 监控室 应设 宜设 31 管教室 应设-32 谈话室 应设 应设 34 心理咨询室 应设 应设 35 讯问室 应设 应设 36 讯问指挥室 应设-37 辨认室 应设 应设 38 律师会见室 应设-39 警用装备室 应设-40 观察室 应设 应设

15、 41 设备室 应设-42 电教室 应设-43 其他(周界、通道、出入口等)外围墙出入口(大门)应设-44 门卫登记处 应设-45 外围墙 宜设-46 监区出入口(AB 门)应设-47 监区围墙内侧 应设-48 监区围墙外侧 宜设-49 监区主通道 应设-50 监区管理通道 应设-51 监区巡视道 应设-52 监区制高点 宜设-53 建筑物出入口 应设-54 楼层出入口(含电梯厅)应设-55 电梯轿厢 应设-55 通道门出入口(含电梯)应设-b)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及设备选型;c)监区内所建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满足全方位、全覆盖的要求;监室、

16、拘室、病室内摄像机数量应不少于 2 台,安装高度宜不低于 3m;d)监区围墙内应安装固定式摄像机,安装间距应小于 40m;e)监区制高点宜设不少于 1 台摄像机,监视范围宜覆盖整个监区;f)在监区逆光环境中安装的摄像机,应选择宽动态摄像机;g)摄像机宜支持外部音频接入,全景摄像机宜不少于 2 个音频接口;h)安装在户外的摄像机防尘防水应达到 IP66 防护等级;i)监室、拘室、病室、放风场内安装的摄像机应具备 IK10 防暴等级。DB33/T 768.142018 6 5.1.1.2 声音复核装置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声音复核装置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GB 20815的相关要

17、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声音复核装置的选址与安装配置参照表 2;b)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楚辨别区域内人员活动的声音,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c)监室内拾音点应设置在距地面 1.0m0.1m 范围内,布点应均匀分布且2 处;d)放风场内拾音点宜设置在距地面 2m0.1m 范围内,应避开水龙头安装;e)监室内拾音点应隐蔽安装;f)声音复核装置的音频信号存储应与视频信号同步;g)声音复核装置信噪比应不小于 60dB,应具备降噪处理功能。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具有系统任务设置

18、、地图显示、图像实时预览(时序翻页或多画面分割)、录音、录像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 以内;c)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视管理系统、被监管人员报告系统等子系统联动;d)视频图像记录方式宜采用集中存储管理模式,宜具有数据记录灾难恢复功能或热备份系统;e)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 GB/T 28181、DB33/T 629 的相关要求。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

19、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时监控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 19201080 像素,图像质量按 5 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不应低于 GB 50198 中表 5.3.3-1 规定的 4 级;视频监控设备图像的压缩格式为 SVAC、H.264、H.265、MPEG-4 或更先进的编码格式,网络视频流封装格式应符合 GB/T 28181 的相关要求,传输码流宜小于 4Mbps;b)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 1280720 像素,视频录像帧率不低于 25 帧/s。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 1280720 像素,图像质量按 5 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不应低于 GB 50198 中表 5.3.3-1规定的 4 级;c)

20、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 30d;提审室、律师会见室的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 90d,宜支持摄像机本地存储。5.1.4 讯问指挥装置 讯问指挥室装置应符合GA/T 882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讯问指挥室应配置显示设备、示证台、指挥对讲音频终端设备;b)讯问指挥系统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和指挥,实现讯问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图像、语音和文字的信息传递。5.1.5 智能视频分析 智能视频分析宜支持以下功能要求:a)对监室攀爬栏杆、超过限制高度等攀高行为实现提示报警;b)对在监室里特定时段(如学习、夜间睡觉时间)发生起身、随意走动行为时实现提示报警;DB33/T 7

21、68.142018 7 c)对被监管人员在卫生间等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出和超时滞留现象实现提示报警;d)对监室或放风场内发生剧烈动作的异常事件实现提示报警;e)对放风场、监室内、审讯室等场所的单人滞留实现提示报警;f)对周界区域人员非法入侵实现提示报警;g)对各类报警事件分类管理,按优先级别输出不同的报警方式;h)对每个功能设定自动布防启动时间和撤防时间,并可以设定日、周、月的重复周期;i)具有智能视频分析特定事件的搜索、分析、回放等功能;j)可与其它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实现报警事件分类汇总,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和报表。5.2 报警系统 5.2.1 基本要求 报警系统包含应急报警、门开报警、监室防自

22、缢报警、周界控制,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4、GB/T 32581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b)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 24h 设防;c)报警系统应支持联动电子地图,并结合语音或灯光、文字提醒、视频图示等方式提示报警区域;报警区域的主要图像应自动切换至监控室电视墙。5.2.2 应急报警要求 应急报警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T 32581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报警系统应在民警或武警发现被监管人员暴狱、冲监、脱逃、劫持人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出强声及其他方式的报警;b)报

23、警系统的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警铃声级室外应大于 100dB,室内应大于 80dB;c)应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采用人工解锁方式;d)同一区域有 2 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 2 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 4 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e)应急报警按钮装置安装区域应包括但不限于:监区通道、谈话室、管教室、收押室、值班室、监控室、武警哨位等处,在监区通道的安装间距应小于 12m,距地面 1.3m 处;f)应急报警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武警勤务值班室。5.2.3 门开报警

24、要求 门开报警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T 32581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室门、放风门和监区通道门应具备门开报警功能,安装与门、窗开合处,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b)监室门上方居中 20cm 处应安装门灯,以不同颜色显示门的开关状态。5.2.4 监室防自缢报警要求 监室防自缢报警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T 32581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室防自缢报警装置宜采用光幕探测或智能视频分析技术;b)光幕探测器幕帘宽度厚度可调,应支持定时布防、撤防功能;探测区域宜不小于 1000(W)*500(D)mm;响应时间不大于 1

25、00ms;DB33/T 768.142018 8 c)监室防自缢报警应在被监管人员触发时发出报警信号。5.2.5 周界控制要求 周界控制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25287、GA/T 1372、GB/T 32581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看守所监区高围墙应安装高压电网应用系统,内警戒线应安装入侵检测功能报警装置,宜采用震动光纤、甚低频感应等感应技术;b)戒毒所、拘留所围墙应安装入侵检测功能报警装置,宜采用震动光纤、甚低频感应、脉冲式电子围栏等感应技术;c)强制医疗所围墙应安装入侵检测功能报警装置,宜采用甚低频感应、脉冲式电子围栏等感应技术;d)高压

26、电网应用符合 GB 25287 的相关要求,高压电网主机宜设置在看守所总控室;e)若采用甚低频感应设备应符合 GA/T 1372;f)周界控制报警输出信号应与监控图像联动,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显示墙,并与武警勤务联动;g)周界控制与武警有关的设施应符合驻地武警标准。5.2.6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T 32581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

27、信息的功能;b)报警系统应具有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c)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d;d)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应符合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3.1 基本要求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6、GA/T 394、GA 526、GA 1209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 1.5 m0.1 m,门禁控制器应安装在较隐蔽且不宜接触位置,不应直接安装在门附近通道墙上;b)系统宜采用以太网网络架构,应采用读卡器与控制器分

28、离方式;c)识读方式应采用刷卡加密码或配合生物技术(指纹、掌纹、虹膜、人脸等)双重识别模式;d)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e)所有出入口控制的计时应一致;f)应能记录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员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统计、存档和检索查询,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 30d。5.3.2 监区门禁主要功能要求 监区门禁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响应时间2s;b)应自动与时间服务器同步时间;DB33/T 768.142018 9 c)应具有自检功能,并在计算机监视器上以图形及文字标识自检结果;d)应断电锁闭,总控具有对所有门禁的锁闭和开启功能,能单控、组控以及群控操作;e)应具有使用机械钥匙

29、开启/闭锁的功能,应具有使用专用装置应急开启和关闭的功能;f)管理控制部分应具备脱离网络独立运行功能。5.3.3 联动互锁装置(AB 门)主要功能要求 联动互锁装置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各监所在进入监区的通道上应设置联动互锁装置,联动互锁的技术要求宜符合 GA 576 的相关规定;b)AB 门禁门应检测开关状态,并接入报警系统的门开报警;c)A 门应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看守所 A 门应符合武警标准;d)B 门门禁宜采用刷卡加密码或生物设别技术;e)系统应提供出入监所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数量等数据;f)人脸识别设备显示屏的亮度应在阳光下可见,不低于 400 cd/m。5.3.4

30、访客管理系统 访客管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访客管理应具备身份证识别、人像抓拍功能;b)系统应具有访客人员的出入时间、事件、对象等数据统计功能。5.4 电子巡查系统(巡视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巡视管理系统应采用在线式,巡视信息读取装置应支持卡、生物识别等方式;b)巡视管理系统宜采用电子地图显示巡视轨迹;c)巡视管理系统应具备巡视线路规划,自动提醒,巡视异常提醒,漏巡晚巡报警、巡视记录统计,分析,打印等功能;d)巡视终端应向系统管理员用户提供巡视点与监室对应关系的设置功能;e)巡视终端应具备与管理平台自动校时功能,自动校时最大时间间隔为 24h;f)巡视终端应具

31、备与管理平台的数据自动同步功能,数据自动同步时间应60s;g)巡视终端数据查询响应时间应2s;h)巡视终端宜采用移动式手持巡更终端;i)移动式巡视终端屏幕尺寸应不小于 5 寸,待机时间不低于 48h,工作时间不低于 8h;j)移动式巡视终端信息显示功能 1)巡视终端应能自动显示巡视点所在监室被监管人员姓名、数字相片、涉案类型、风险等级;2)巡视终端应能自动记录巡视点位和巡视时刻,应提供巡视点所在监室被监管人员违规、异常情况及其处置结果人工记录功能;k)移动式巡视终端距离巡视点标识卡 5cm50cm 处,应能自动感知巡视点位。巡视终端从自动感知巡视点位所在监室,到显示该监室被监管人员姓名、数字相

32、片、涉案类型、风险等级的响应时间应2s;l)移动式巡视终端电池容量应能保证在正常状态下工作 8h 以上。5.5 安全检查系统(违禁物品检测系统)DB33/T 768.142018 10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899、GB 15208、GB 15210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所收押大厅、监区出入口、劳动生产区出入口应设安检门并配置手持探测器;b)手机信号检测系统宜实现对监区内手机侦测、屏蔽的功能;c)车行通道宜设置车底底盘扫描装置,具备进出车辆图像对比功能。5.6 对讲系统 5.6.1 被监管人员报告系统 5.6.1.1 基本要求 被监管人员报告系统的技术要

33、求应符合公安部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GB 50348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室、拘室、病室、提讯室、询问室、律师会见室应设防暴对讲分机,看守所放风场宜设防水防暴对讲分机;b)监控室、分控室、收押值班室应设对讲主机。5.6.1.2 功能要求 被监管人员报告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分机应能与分控、总控主机实现双工对讲;b)系统分机应具有紧急呼叫按钮;c)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d)系统应具有呼叫转移功能;e)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录音文件应单独保存;f)系统应具备总技术控制室、分技术控制室分级管理功能。5.6.2 会见管理系统 会见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公安部 2

34、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会见室应配置会见分机;b)会见管理系统控制主机应设置在会见管理室;c)会见管理系统应具有监听、录音和通话控制功能;d)会见管理系统宜提供会见预约功能;e)会见管理系统应设远程会见系统;f)会见管理系统在看守所内应设单向会见系统。5.6.3 智能交互终端系统 5.6.3.1 基本要求 智能交互终端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48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室、拘室、病室内宜设智能交互终端;b)智能交互终端应具有生物识别或 RFID 识别技术。5.6.3.2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智能交互终端应符合以下要求:DB33/T

35、 768.142018 11 a)智能交互终端显示屏等级应达到 A 级(见附录 A),尺寸不小于 10 英寸;b)智能交互终端触摸屏应具有 2 点或以上触控;c)智能交互终端触摸屏防暴等级应达到 IK08 或以上;d)智能交互终端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3 或以上;e)智能交互终端供电应采用直流 36V 以下。5.6.3.3 功能要求 智能交互终端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智能交互终端系统应实现可视对讲、被监管人员在线购物、公开预约、物品签收、信息发布、可视对讲、个人医疗、在线点名、视频教育、消息提醒等功能;b)智能交互终端系统应可功能定制。5.7 广播系统 5.7.1 基本要求 广播系统应

36、含喇叭和电视机,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20500、GB 50348、GB 50526、公安部 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通过有线闭路方式或局域网方式向监室内播放指定或自办的电视(广播)节目;b)监室、拘室、病室内应设广播点、电视点,监室内广播、电视设备应作防悬挂处理。5.7.2 功能要求 系统应符合 GB 20500、GB 50348、GB 50526、公安部 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支持自动播放、插播节目功能;b)系统应具备直播、自办节目录制播放、监室监规播放功能;c)系统应实现分区控制。5.8

37、 通信系统 5.8.1 基本要求 通信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50348、公安部 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所总技术控制室、分技术控制室、所领导办公室、收押值班室、民警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武警各哨位、武警值班室和囚车应设通信指挥装置;b)通信系统应设置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有线通信宜采用公网电话、专网电话、视频会议等,无线通信宜采用无线对讲机、移动终端等;c)监区范围内通信信号应设置呼入、呼出权限控制。5.8.2 移动警务系统建设要求 移动警务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a)移动警务系统终端应符合公安相关部门的规定;b)移动警务系统应具有与公安

38、相关系统的对接能力;c)移动警务系统功能应符合公安监管场所业务应用要求。5.8.3 网络系统建设要求 DB33/T 768.142018 12 网络要求应符合 GB/T 50311、GB/T 50312 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公安信息网、Internet 网、电话网、设备专网布线应相互物理隔离;b)设备专网仅用于监所内部安防等子系统之间的联网,承载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对讲、广播等子系统的业务;c)公安信息网与设备专网、驻所监察网连接,需配置安全隔离设备;d)监控视频图像借助公安专网等传输时,应符合相关安全保密规定;e)看守所监区桥架宜设于二层,监室、周界围墙等重点部位

39、线缆应采用暗敷方式。6 集成管理系统 6.1 监所综合管理平台 监所综合管理平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28181、GB 50348 中的相应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具有集成各安防子系统(监控、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对讲、广播等)的功能;b)系统应具有接入应用系统(电子腕带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功能;c)系统应具有信息流转功能;d)系统应具有统计分析功能,提供安防事件历史记录的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功能,用于安全事件的审计分析和回溯追踪,可打印输出各类报表。6.2 身份识别定位系统 6.2.1 基本要求 身份设别定位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48中的相应要求,同

40、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身份识别定位系统宜采用生物技术或 RFID 腕带技术确定被监管人员身份、位置;b)身份识别定位系统应含防误放人、自助办案、谈话教育、定位等多方位监所安全管理应用;c)RFID 腕带定位系统主要组成部分宜包括定位基站、定位标签、软件平台,其中定位标签应包括RFID 腕带和警员卡;6.2.2 防误放人系统主要功能要求 防误放人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通过生物技术识别或 RFID 腕带识别进行身份确认;b)系统应自动跳出识别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非释放人员应跳出告警信息。6.2.3 RFID 腕带定位系统主要功能要求 6.2.3.1 基本要求 RFID腕带应符合以下基本

41、要求:a)电子腕带应有一键报警按钮;内置非接触芯片;b)警员卡有一键报警按钮;内置非接触芯片;c)电池应支持充电,且单次充电使用时间大于 90d。6.2.3.2 识别能力 RFID腕带定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支持灵活调节识别距离;支持同时读取多个芯片内容;b)发送功率可调节;DB33/T 768.142018 13 c)探测距离不低于 10m;d)定位软件要求实现人员实时精确定位、人员统计及电子点名、人员定位查找、单人滞留报警、重点人员提示、被监管人员跨监谈话告警、出监区人员告警提示、轨迹回放、警员进监提示、腕带故障报警等功能。6.3 运行维护管理 运行维护管理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

42、应具有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前后端设备的配置管理、设备在离线、视频信号丢失、录像缺失、录像保存时长、时钟异常的运行监测、设备故障事件的收集与告警功能;b)系统宜具有对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的连通性、CPU 利用率、内存使用率、抖动、端口速率、端口带宽、事件侦测的运行监测;宜具备拓朴展示、链路定义、配置管理、性能指标监测、故障收集与告警功能;c)系统应具备对系统主机(监控系统服务器、应急报警主机、门禁控制器、周界报警主机、巡视主机、监所平台服务器等设备)的网络连通性、CPU 利用率、硬盘占用率、内存占用、运行进程等指标的监测;应支持主机故障告警的收集与告警功能;d)系统应具备对事件管理、问题

43、管理、变更管理、发布管理、运行管理、知识库管理、报表管理的服务过程管理功能。7 监控中心的设计与施工 监控中心(总控室、分控室、设备间)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GB 2887、GB 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总控室、分控室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与通讯设施;b)设备间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c)总控室、设备间、UPS 间与其它机房宜分隔设置;d)总控室、设备间等重点防护区域应安装烟感火灾报警、灭火装置;e)总控室、设备间等

44、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空调设施,且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照明应200Lx;f)总控室、设备间、分控室以及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对讲系统、网络以及管理计算机应提 UPS 不间断供电,UPS 供电时间不小于 2h;g)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 GB 50343 和 GA/T 670 的要求;h)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 GA/T 367 的规定;i)设备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 GA/T 367 的规定;j)总控室、分控室、设备间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174 的规定。8 工程程序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 GA/T 75、GA 1033 的相关要求,同时

45、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经报市级公安监管部门审核后,应报省级公安监管部门审核批准。DB33/T 768.142018 14 9 系统检验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 GB 50348、DB33/T 334 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10 系统验收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 GB 50348、GA 308 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11 运行维护 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运行维护宜采用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工具。DB33/T 768.142018 1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屏幕等级 A+屏是:指无斑,没有亮点和暗点,显示稳定无抖动;A屏:是指无斑,亮点和暗点2个以内,显示稳定无抖动;B屏:把超过2个以上亮点的称为B屏;C屏:带有亮线的A屏称为C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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