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权质押合约出质人:
质权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股权质押合约
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在 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 万元(借款合约编号) O
2、应出质人及借款人的请求,质权人同意将名下房屋为借款人的上述贷款 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3、为确保质权人基于主合约的合约权利得以实现,出质人同意以股权质押 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经本合约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质押股权
质押股权即本合约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责任公司)享有的%的股权(计 万股)及其派 生的权益。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合约和质押担保范围
1、本股权质押合约担保的主合约为借款人与质权人于 年—月—日签订的《委托抵押担保协议》,合约编号为:O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质权人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 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贷款人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 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3)若借款人未如约偿还贷款人全部债务,致使质权人的房屋被贷款人处 分执行的,出质人按本条上述(1)、(2)约定的义务向质权人承担责任后仍不能 弥补质权人损失的,还应向质权人承担相应损失赔偿金(以质权人向贷款人承担 担保责任时,质权人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权人提供的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为准)。
(4)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约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限
本合约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合约生效之日(自然日,以下均指自然日)至借款 人对质权人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
1、本合约签订后出质人提交给一切进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所需出质人和 标的责任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尽勤勉义务确保本合约签订后5日内完成股权 质押设立登记。
2、如果出质人怠于履行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义务造成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质押 设立登记,每逾期一日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直至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3、质权人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4、本合约签订后5日内出质人将质押股权的股权凭证(包括:出资证明书、 股权证等)移交质权人。上述股权凭证的移交不是本合约生效和质权设立的条件。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 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约项下债权。
(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约及本合约的根本性违约,如不按主合约规定, 如期偿还欠款及利息;(2)出质人或标的责任公司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发生法定的主合约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 向质权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质权人为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 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的借款人或其 他第三人违反反担保协议或提供的担保物、权利明显贬值;借款人不配合质权人 的保后监管(具体以委托抵押担保合约为准);借款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发生的其 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指资产、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同比减 少20%及以上或负债、费用同比增加20%及以上等类似情况);借款人有未能按月 还本付息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借款人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担保合约约 定义务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押股权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任选下列方式之一实现 质权:
(1)变卖、拍卖质押股权,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 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折价不得高于质权人聘请的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质押股权的评估价值)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六条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由质权人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当质 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权人收取的股权收益在质权人主张的质权数额内将直接归质 权人所有,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发生质权人主张质 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后,质权人将收取的股权收益无息返 还出质人。
第七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约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约,并已完成签署本合约及履行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约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 律(本合约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 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约、协议或承 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本合约项下质押股权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 质押股权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约设定外,该 质押股权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先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 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八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责任公司不采 取下列行为(但不影响本合约项下质权实现或不会对出质人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除外):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 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 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责任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 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 权转让等。
(3)修改责任公司章程,改变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的 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责任公司。
(6)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约/协 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 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 自然人需签字或盖章)送达质权人: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约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 不准确的。
(2)出质人/标的责任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 大诉讼及仲裁或其主要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 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控员工涉及诉讼、仲裁 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3)出质人/标的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 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事业机构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 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机构、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 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4)出质人/标的责任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机 构撤销。
(5)质押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责任公司本 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 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责任公司相应的财务资料,但质权人非经出质人书面同意,不 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披露、泄露该财务资料。
4、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 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责任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出质人应承担与质押股权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6、如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责任公司财务 状况恶化、出质人拒绝向标的增资等,质权人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质权 人权利的,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 措施。
7、出质人确认,在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约约定实现质权前,出质人 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约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第九条 主合约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约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 充本质押合约。
第十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约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 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合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质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 权益。
第十一条 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 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质权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出质人违反本合约规定的合约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足以对质权人实现质 权或对出质人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出质人每次违约行为向 质权人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同时质权人有权主张其基于主合约享有的债权提前 到期并依法主张质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质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约,除经双方协 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本合约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
1、本合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行政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留存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2、若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应行政机关登记之需另行签署 反担保合约或股权质押合约的应与本合约条款保持一致,与本合约条款冲突的以 本合约为准。
3、本合约双方对合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 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按指模):
年 月曰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按指模):
年 月曰
出质人配偶(签字或盖章):
(按指模):
年 月曰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按指模):
标的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曰
年 月曰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