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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怎么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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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怎么填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笔者结合个人的理解,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在实务中的运用。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分析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2.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观点:虽然此时不按票面税额抵扣,但一定要及时认证,否则如果发生折扣折让或销货退回行为,将无法正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如果该种专用发票对应的农产品无法分清用途的,须要填入1~3栏的“税额”栏,均需要认证。 3.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 2.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观点:此种情况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要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笔者认为不妥:一是这么处理对纳税人来说显失公平。纳税人无法分清农产品是用于17%税率还是11%税率货物的,只能按票面税额(3%)抵扣进项,反而不如用于11%税率货物,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多。二是这么处理加大了纳税人申报的难度,因为当初纳税人自认为能够分清用途而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当无法分清用途时,须要冲减第6栏,再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入1~3栏,大大增加了核算及申报的工作难度,建议即使无法分清用途,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既能维持同行间的税收公平,又能简化纳税人申报程序。 2.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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