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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湖南地税:契税减免税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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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地税:契税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 (二)受理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契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2、,可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减免管理程序办理手续。 (三)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七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

4、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四)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 6.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

5、灭失住房的证明; 7.企业改制重组申请契税减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减免税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审核管理权限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机关审核。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纳税人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后,将减免税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核实情况,对审核权限内的减免税签署审核意见,超出本级审核权限的

6、,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局税政二科; 市州局税政二科受理后,对属于本级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超出本级审核权限的,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受理后,经过经办人初审,处领导最终审核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其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省地方税务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产行为税处将签署了具体审核意见的申报表相应联次层层退回基层契税征收部门,契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征(免、退)税手续。 3.审核时限 由省局财产行为税处负责审核的契税减免税,应在受理减免税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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