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分立的差异与协调企业分立的差异与协调例1: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P由5个投资者(X1、X2、Y1、Y2、Y3)共同投资创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每个股东各出资2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P公司由经营商场的总部(N)和一个软件分公司(B)组成。P公司有关资产和负债情况如下(表1、表2):总部N的资产负债表表1 单位: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负债和权益 存货400434短期借款400固定资产600700长期借款600无形资产400600资本1000长期股权投资6001100 资产合计20002834负债与资本合计2000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为对B分公司的投资。B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表2 单位;万元
2、资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负债和权益 存货50150 固定资产100250资本600无形资产450700 资产合计6001100负债和权益合计600假设为有利于分业管理,P公司决定将软件分公司分拆出去,并以此软件业务为基础,组织新的股份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假设B分公司资产折换成新成立公司的股票1000股。P公司将取得的新的股份公司的股票按比例分配给P公司的原股东,每位股东各得股票200股。一、免税的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一般而言,公司分立可能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与其他类型的改组有相似之处。比如:1 被分立部分的资产转移应否作为资产转让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被分立企业将子公司股票分配给原股东是否代表
3、了公司的分配股票形式的股息或清算分配。3企业分立交易完成后如果股东随后将分配到的股票立即变现应该如何处理。要将公司分立视为免税改组,即企业资产的分立转移不作为资产转让确认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的股票分配不作为被分立企业的股息分配或清算分配。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或其全部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不得超过取得的股票面值的20%。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对全体股东非均衡地取得全部分产企业的股票或股份,很有可能会被判断为被分立企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因此,在分立导致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时,通常需附加一些条件来防止股东进行实际的股票式股息的分配或清算:1 在公司层次要表明向股东分配股票的经营目的,分拆上市就是
4、很好的经营目的。2 不是公司利润的分配。现存和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每个存续的公司都必须得到与其股票发行份额相对应的经营资产、投资资产和现金,防止采取多步骤交易向部分股东分配现金。根据119号文件规定,分立企业的股东没有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被分立企业可以在分立业务发生当年年终申报纳税前,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免税分立待遇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审核时应附送有关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的资料和分立企业股份对被分立企业股东分配的资料。有关资料如果没有法定中介机构的证明资料,应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证明材料。如果被分立企业与新成立的分立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5、,免税合并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在审核跨省的公司分立时,主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1被分立企业必须将取得的全部分立企业的大部分股权分配给其股东(一般掌握在80%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股票)。企业分立应该有合理的经营需要而不是用作分配企业赢利的工具。对于让产分股式分立交易被分立企业(而不是股东)必须提供合理的经营目的,比如,改善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借贷能力,需要避免客户间的冲突,或者为免税的公司收购作准备等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一般不能在分立改组完成后很快将分得的分立企业的股票变现(一般掌握在分立改组后半年内)。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在免税改组后和相当长时间内必须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一般要起码保持3
6、到5个纳税年度)。为保持股东权益的连续性,被分立的企业全部股东整体上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不得超过取得的全部分立企业股票票面价值的20%。2免税企业分立交易中的分立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资产的账面成本确定其计税成本。二、应税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交易不符合免税分立的条件,或者分立交易当事各方未选择申请按免税分立处理。企业分立应作为应税改组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将分立出去的资产视为转让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的股票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范围内视为股息分配;任何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等于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