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南地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制度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
4.《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湘地税发〔1995〕25号)。
(二)受理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申报条件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四)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
(2)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证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转让合同的复印件;
(5)转让收入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6)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7)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8)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初检报告复印件;
(9)工程决算书复印件;
(10)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委托代理的)。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1)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
(3)有关转让合同的复印件;
(4)有关收入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5)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7)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项目的政府部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8)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审计)报告》(委托代理的)。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审批管理权限
符合《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凡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400万元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纳税人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审批
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指派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减免税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批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局税政二科;
⑵市州局税政二科受理后,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经审核批准后,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⑶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受理后,将减免税申请资料交本处室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原上报单位;
⑷财产行为税处处领导根据承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呈报省局分管领导(简称批准人)审批;
⑸批准人按照审批标准对减免税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政策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减免意见,并将所有减免税资料退回财产行为税处;
⑹财产行为税处根据批准人的批示,分别对各市、州地税局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
3.审批时限
由省局财产行为税处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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