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对出口业务影响例如:某贸易企业,主要经营鲜活肉蛋、蔬菜、包装物等产品,销售方式包括出口与内销。2011年有关文件规定,对部分蔬菜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12年对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也免征增值税。因种种原因,企业放弃该免税权,并于2013年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手续。2014年,该企业出口蔬菜,从上游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属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那么,该企业于2013年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对于2014年出口蔬菜的免税
2、是否有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综合上述分析,纳税人放弃的增值税免税权是全方位的免税权利放弃,包括全部增值税项目和所有销售对象,出口环节产生的免税也包括在内。因此,该企业在2014年的出口不能享受免税,应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对出口退税是否有影响纳税人对此产生疑问,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影响出口免税,是否连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与外贸企业的“免退税”
3、也受到影响?毕竟他们也都有“免”字,放弃免税权对出口退税是否也有影响?“免抵退税”、“免退税”中的“免”,与增值税免税中的“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虽然其字面是一样的。免税与零税率的关系: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处理有两种:一种是征税,另一种是免税;征税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零税率征税,另一种是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讲的“视同内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规定,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
4、据上述分析,在零税率的情况下,虽然征税,但因税率为0,因此体现的增值税额为0,即虽然表述为“免”税,但其实质是征税的,所以,零税率不是“免税”。正是因为零税率是征税的情况,因此根据增值税环节抵扣的原理,其在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才可以抵扣,即出口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即在无税可以抵扣的情况下,国家要将这部分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这就是“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在免税的情况下,增值税业务是不征税的,因此,根据增值税环节抵扣的原理,其在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即出口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0.免税是有纳税义务,但国家给予优惠,
5、可以免除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这就很明确了,“免抵退税”、“免退税”中的“免”实质上是增值税销项税额为零的一种表述而已,不是增值税免税的意思,如果是免税的意思,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甚至退税了。所以,此“免”非彼“免”,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并不影响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与外贸企业的“免退税”,这个一定要注意区分。内销与出口业务的放弃免税权应分别申请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件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流程来讲,一般应递交放弃免税权声明书,以及相关审批表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6、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放弃免税权要单独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内销业务的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申请,报送其他的资料。这样,出口与内销业务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申请分别进行,就不会导致本文前面所述的税务风险。因为财税2007127号文件是有效的,仍然包括对于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权放弃的约束,目前,企业按照财税2007127号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增值税免税权放弃后,仍然是被认为放弃了所有增值税业务免税权,企业未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尚不能作为不放弃出口免税权的证据。鉴于此种情况,还是尽早明确下来较好。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