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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交通运输企业印花税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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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运输企业印花税纳税筹划(一)减少参与人数避税法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被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

2、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l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减少参与人数避税法的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不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效果就达到了。 这种筹划方法也可以应用到

3、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因为一般来说,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只有立据人,不包括持据人,持据人只有在立据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时,才负责补贴印花税票。但是如果立据人和持据人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因而这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尽量少的当事人成为纳税人,税款自然就会减少。 (二)计税依据方面避税法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印花税;凡分

4、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特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

5、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辅助材料的购销不用订立购销合同,这会省去部分税款。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减少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地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三)分开核算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

6、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税法,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应从总收入中剔除,另作购销处理。但税法又规定,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 很显然,这里的加工承揽合同也应该分别核算,使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同的税率,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否则将会被全部按加工承揽合同的高税率计税。 (四)借款方式避税法 针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

7、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

8、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时,应注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

9、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利率高。 (五)模糊金额避税法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以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

10、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当然,这笔钱在以后还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有利无弊,而且筹划极其简单。 (六)保守金额避税法 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 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

11、手续。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模糊金额避税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七)利用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对印花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把握好以下政策要点。 1免征、暂免征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指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

12、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6)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7)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暂不征收规定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不贴印花。 3分次贴花 对于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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