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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信息交易信息许可合同.ppt

上传人:pi****t 文档编号:21518 上传时间:2020-07-23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3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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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章在线信息交易:信息许可合同,信息交易采取许可方式。本章即论述信息许可合同。信息许可交易区别于其他任何有形物品的交易,是一种完全电子交易。本章论述数字形式的产品(信息产品)交易的重要性及其交易模式,掌握数据库保护的现状,掌握信息产品网上交易的履行的特殊问题。,10.1信息产品及其交易概述10.1.1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是一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需借助于电子环境生产、保存、传输、而为人们认知,并通过其特殊的含义而对人们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商品。信息产品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其他信息、信息产品、作品等一起构成数据库而存在。从信息上存在的权利的角度,信息产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受到知识产权

2、法保护的信息产品;一类是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有如下共同特征:(1)无形性(Intangible)无形性即是指信息并非如同物质一样可为人感官感知。(2)信息非消耗性(Non-DeterioratingCharacter)人们使用信息并不能使它有任何损耗,信息具有极大的共享能力。(3)非排他性(non-exclusive)和非竞争性(non-rival)。非排他性意味着一旦创造或取得物,就很难排除他人享有物的收益。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物的消费并不减少物品可供他人消费的价值。(4)电子化信息可以实现无载体传播,10.1.2在线信息产品交易方式,在线信息产品:经过加工整理,具有市场

3、价值,依赖计算机网络环境存储、生产和传输的信息。在线信息产品的交易有以下形式:上述服务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但本质上它不是许可用户使用信息,而是为用户提供某方面的知识和讯息,或者说信息传输只是实现其服务的手段。在这里信息不是作为产品,而是作为服务的内容来提供的。,10.1.3在线信息产品交易法律保障:信息许可,在数字形式下,信息产品的交易丧失了载体,信息本身成为可以脱离特定载体而移转的标的物本身。数字化信息产品的交易为“信息许可”。信息许可的一切规范来自于发行人和用户之间的“许可协议”。拆封许可:在制成品交易中,尤其是软件交易中,附属在包装盒内,当用户在拆开包装纸后即看到的许可协议;点击许可:购

4、买人将在下载软件之前或启动安装程序之后屏幕上首次显示时看到这样的协议。,(1)拆封许可用户一旦购买了使用拆封许可的软件,便被视为接受了软件许可协议的条款。而这些许可协议通常会表明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交易。早期的美国司法并不能够承认拆封许可合同中被封闭的条款对当事人,尤其是最终用户的拘束力。这一判例在ProCD一案中被推翻。,本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待拆封许可协议有效性的转折点。原告ProCD公司制作了名为SelectPhone的电话地址的数据库,通过光盘的形式出售,针对商业版和个人版作了不同定价,并在软件包装内设置了拆封许可。使用该光盘时,屏幕上也会出现相应的条款,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才可继续使用。被

5、告购买了个人使用版后,无视于许可协议中的禁止规定,将光盘数据上传至自己设立的网站上,以收费方式在网上传播。原告遂向被告提起违反拆封许可协议、侵犯版权之诉。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许可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买卖软件合同的附随条款,尽管许可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表现在包装上,但它也给了购买者在接受条款约束之前选择的机会,由于许可协议是一种双方合同,它产生的权利并不等同于版权。该法院第一次意识到,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写在软件的外包装上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法院认为,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包括计算机软件协议的买方受统一商法典约束;卖方建议的合同,买方可以通过在有机会审查阅读合同后使用软件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退还软件的

6、方式拒绝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自被告结账之时成立,但法律也例外的情形。统一商法典2-204(1)规定:“商品买卖合同可通过足以显示合意之任何方式而缔结,包括双方当事人以行为(conduct)表示承认该合同之存在。”本案中,用户可以在使用该光盘前自包装上了解全部条款;而包装盒内的用户手册规定用户一旦使用,即表示同意接受该拆封许可合同的约束;另外用户必须在屏幕上点击同意协议的内容才能使用该光盘。既然被告已经使用该光盘,则必然已知许可条款内容,则其使用行为可视为承诺。据此判决被告侵权。最后法院指出,软件大规模零售的市场条件下,软件销售商以在软件外包装上印刷条款的形式销售软件,是有其必要和可行性的,有

7、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7.th.Cir.1996),(2)点击许可点击许可也称在线许可,是通过互联网络在线获取许可的主要方式。被许可人需要在许可人的网页上阅读事先拟定的许可协议,然后点击下方的“我接受”或“我同意”按钮,从而取得许可。这一点击行为被视为被许可人对许可人要约的“承诺”。发行人通常并不要求用户提供额外的同意协议的意思表示。只要用户安装使用,就构成承诺。如果用户不能同意许可协议的条款,通常发行人会提供其他的途径结束许可。,10.1.4信息许可的法律问题,信息许可改变了传统许可贸易性质:第一,许可协议由许可方单独拟定,被许可方没有协议的机会;第二,软件许可本身是合同,在事实上产生具有普

8、遍性的约束力。信息许可情形下,如果权利人滥用许可合同,超越成文法限制最终用户的权利,那么许可合同具有“为自己创设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利”的功能。许可协议使得知识产权人、数据库制作人有可能完全实现对信息产品的垄断。但个人用户面对的许可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而在拆封许可中,用户甚至在无法了解合同具体的、实质性条款之前就完成了承诺行为,造成不公平。,10.2信息许可合同的履行问题,信息产品生产的本身是一种简单复制的过程。消费者购买的,既是一个独立的信息产品,也是一个信息产品的复制品,一个复本(Copy)。这一方面的交易,只有美国以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作出了成文法的规定。,10.2.1信息许可合同履行的方式与

9、地点,(1)有形介质情况下的交付方式与地点当信息产品以有形媒介为载体时,可约定,未约定履行地,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增加了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补充履行地。(2)在线交付的方式与地点在下载信息、在线阅读等方式下,在线信息产品交付的地点宜确定为被许可人(用户、消费者)所在地。(3)电子信息交付的随附义务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访问信息的资料交给客户,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10.2.2信息许可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电子信息的验收,是信息许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包括查验与接收。1电子信息的检验:电子信息检验方式需根据不同的要求而具体确定。,2电子信息的接收电子信息的接收,标

10、志着权利人认可了合同标的,它既可由当事人以明示方式作出,也可以从其行为给予推定。从接收的方式看:(1)电子信息整体接收(2)电子信息的分部接收。部分接收是与整体相对而言的,一般发生于对由多个复本构成的一套电子信息制品接收的情况,即电子信息分为几次,或几个部分提交。,10.2.3信息许可合同履行中的电子控制问题,1电子控制的意义电子控制:电子信息开发商、供应商对信息利用所进行的限制。电子信息开发或服务提供方(一般为许可人),往往对其提供的信息采取一些技术控制措施,保护在线信息或服务提供方的自身利益。电子控制发生在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合同的履行中,或合同终止时。如果电子信息或服务提供方,在事先没有法律

11、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电子信息使用实施干预,是一种脱法的行为。,2电子控制权的性质与界线从性质上看,电子控制权当属合同约定的权利。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了实施电子控制的具体条件:(1)协议的条款授权限制的使用;(2)该限制阻止与协议条款不相一致的使用;(3)该限制阻止合同规定的有效期或次数届满后的使用;(4)该限制阻止合同终止后的使用,而非规定的有效期或次数届满后的使用,并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在进一步使用前发出了合理的通知。,3电子控制的延伸电子自我救助问题电子自我救助是因为对方侵权或违约,技术提供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所采取的防卫性的技术控制。电子自我救助是电子控制的延伸。自我救助的两种不

12、同意见:支持者认为这是对侵权者的制裁,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反对者认为电子自我救助的界线很难把握,可能被滥用。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电子自我救济做了专门规定,严格限制电子自我救助的运用的。,10.2.4信息许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被许可方的继续使用及限制信息许可使用的情形下,存在被许可方于许可终止后继续使用的情况:(1)情况一:该信息经被许可方使用后已与其它信息混合,使退还不可能;或者被许可人因为其它情况使得退还没有必要时,应当允许被许可方继续使用。此时的继续使用应有所限制。首先不能超出合同有效时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如合同规定该信息是为个人使用而许可,继续使用不能扩大到商业使用。其次

13、,继续使用不享有原合同生效时的其它权利,例如享有信息产品升级、维护等权利。最后,被许可方继续使用应支付必要的使用费(2)情况二:是在许可方违约,被许可方合法解除合同是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这种使用同样有一定的限制:(1)被许可方的继续使用不违反原合同使用的目的和范围;(2)使用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3)不违反许可方在解除合同后处理办法的约定,或不违反与被许可方达成的协议,如果许可方禁止被许可方使用,则他应对禁止使用所扩大的损失负责;(4)该使用应基于善意并不能超出必要的时间;(5)继续使用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2被许可方的协助义务合同终止时,被许可方应按约定采取合理措施

14、协助完成有关事项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终止后,继续非法使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应履行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本章小结本章主要论述了信息许可合同问题。主要知识点有:信息产品及其交易方式;信息许可合同的履行问题。信息产品有如下共同特征:无形性、信息非消耗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以实现无载体传播。信息产品的交易方式有:网上订阅、浏览和网上咨询服务。信息产品的交易是信息许可。信息许可的一切规范来自于发行人和用户之间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有两种:“拆封许可”和“点击许可”。在两种交易形态中,发行人通常并不要求用户提供额外的同意协议的意思表示。只要用户继续安装使用,就构成承诺。许可协议的拟定者在不违

15、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可以任意设计自身的权利义务。这对于个人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现实中,许可协议也通过给予用户退货的机会。在下载信息、在线阅读等方式下,在线信息产品交付的地点宜确定为被许可人(用户、消费者)所在地。电子信息的验收包括查验与接收两个方面。检验分为对立即履行的电子信息和对特定电子信息的检验。从接收的方式看,有整体接收与分部接收两种情况。所谓电子控制是指电子信息开发商采取技术控制措施对信息利用所进行的限制。电子自我救助是技术提供方所采取的防卫性的技术控制。信息许可在两种情况下,被许可方可继续使用:一种情况是该信息经被许可方使用后已与其它信息混合,使退还不可能;或者被许可人因为其它情况使得退还没有必要时,应当允许被许可方继续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在许可方违约,被许可方合法解除合同是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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