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股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清算股利,是指投资单位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累计发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或累计留存收益的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清算股利是投资单位一种资本的返还,而非投资报酬。财政部刚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第
2、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也就是说,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核算简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清算性股利以后各年度投资收益的确认,有一个相对复杂的计算公式: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
3、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解释第3号将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宣布发放的股利(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一律确认为投资收益,大大简化了以后各期应收股利、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各科目金额的调整计算,降低了会计人员的核算难度,提高了报表的报送效率。汇算清缴难度增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税差异分析:解释第3号不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那样对清算性股利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而是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收益。以上清算股利的会计变革,一方面使得税法上的规定与解释第3号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增加了汇算清缴的难度。因为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解释第3号将其计入了利润总额,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但是,税法同时规定,对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解释第3号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需作纳税调整。【例】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
6、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500万元,假设乙公司2009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8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10年,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5000万元。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1)2009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8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250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应冲减投资成本,而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2500000(2500000010%)贷:投资收益2500000税务处理为:甲、乙都属于居民企业,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
7、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250万元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财税处理一致,不需要作纳税调整。(2)2010年,按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对比较简单,直接确认投资即可,投资收益500010%500(万元)。借:应收股利5000000贷:投资收益5000000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则需要进行如下繁琐的计算: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0010%500(万元);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250050003000)10%250200(万元);原准则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00200300(万元)。税务处理为:甲、乙属于居民企业,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分得的500万元的
8、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需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延伸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而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例】A、B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30%的股份。A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09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2010年初宣布分派利润50万元。即B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50万元利润,不仅动用了2009年的20万元利润,还动
9、用了2008年以前的留存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A公司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A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A公司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为:2009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贷:投资收益60000所得税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150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09年没有宣布发放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为零,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6万元,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6万元。2010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90000所得税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9万元,应冲回2009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25%2.2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贷:所得税费用1500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2500贷:所得税费用2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