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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搭建临时建筑的涉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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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建筑工地搭建临时建筑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可一次性抵扣,不用分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2、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拆除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不属于建筑物,因此不受企业所得税法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的限制。 三、房产税处理: 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施工结束后使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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