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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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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要树立“安全是第一责任,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

2、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公司系统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发电(供热)”的原则;(二)坚持“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坚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四)坚持“五同时” 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五)坚持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即公司系统各单位在

3、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照统一的部署,加强管理的同时,依靠广大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七条 公司系统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建立适合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电力工程建设和煤炭产业另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热、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与上

4、述单位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单位和企业。第二章 目 标第九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公司总体安全目标为:(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目标为:(一)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六)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

5、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实行四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二)车间(含各部门)不发生轻伤和障碍;(三)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四)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第三章 责 任 制第十三条

6、公司系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由班组长对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安全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电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

7、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亲自批阅并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六十九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8、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级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并接受同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和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并有监督他人履行安全职责和接受他人安全监督的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

9、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车间、班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对口逐级报告制度,即:各单位主管领导、行政系统、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

10、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进行监督,各单位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除接受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一)公司应设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人员; (二)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三)发电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业配置需要,厂级安全监督人员应不少于3人;(四)公司系统各单位及各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

11、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人员,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五)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主要生产车间,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一)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素质、数量能满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

12、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照相、音频、视频、信息处理等设备。第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基本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二)负责或参加本单位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四)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

13、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五)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下达整改措施计划(格式见附录A)、安全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录B)或安全检查备忘录,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六)监督本单位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七)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

14、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八)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九)收集、汇总、统计各类事故信息资料,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十)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第二十七条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由行政正职主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门与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组成公司安全监督网,

1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例会,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健全由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车间安全监督人员(机构)、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召开安全网例会,指导各有关车间安全监督人员(机构)、班组安全员的工作。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事故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

16、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向违章、违规者解释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

17、度、反事故措施等应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公司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完整的安全文件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一)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二)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它们的预防和控制办法、措施;(四)规范各项安全工作的规程制度、程序文件、考核办法、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安全文件等。第三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资料和说明书,编制各类发电设备的现场运

18、行规程、制度和措施,经分管生产的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发电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生产的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家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经分管生产的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安全规定,编制本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经行政正职或分管生产的副职或总工批准后执行;(五)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编制规范本单位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

19、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各项技术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工作奖惩等规章制度、标准、办法,经行政正职或分管生产的副职或总工批准后执行;(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基建施工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相关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同时监督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七)根据上级颁发的对外发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发、承包双方安全职责和有关的制度、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要求,编制本单位采购、租赁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装备的管理办法

20、、措施,规范采购、租赁行为,明确所采购、租赁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装备安全方面的要求,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九)根据上级有关多经企业安全工作的规定或要求,根据行业分类,结合多经企业生产特点,编制多经安全管理办法、现场安全作业规程、生产设备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生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均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设备系统变动、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管理制度、措施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各单位每年初应对现场规程进行

21、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具有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各单位的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四)现场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补充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公司系统各单位每年初应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技术监督规程、标准

22、等,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的管理作用,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第六章 危害预防与控制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通过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任务分析等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危害进行查找、分析、评价,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计划。 本规定所称危害,是指生产工作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包括可能发生危险的能量、危险物质、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工器具和行为等。第三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害,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国家、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公司有关要求

23、及外单位的经验教训,每年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 “两措”计划。 防汛、抗震、防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应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第四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生产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制定。第四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从改善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消除重大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环境事故等方面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

24、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年度“两措”计划中的工程技术项目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予以落实。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中单列。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第四十五条 对日常安全检查、反

25、违章检查、事故事件分析等发现的危害,各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编制年度“两措”计划的补充计划或整改措施计划(格式见附录A),并认真落实。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在实施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如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运行操作等之前,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查找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办理工作票、操作票,并严格执行。危险点分析工作应在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之前进行。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在采购、租赁工器具、设备、设施等装备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采购、租赁说明书中提出具体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并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第

26、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之前,应对相应的新作业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计划。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第四十九条 公司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全员培训”的原则。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方式、完成时间、效果评价方法等。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第五十条 新入厂员工,包括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临时工,必须经厂、车间

27、、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五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运行规程、调度规程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125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下列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

28、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三)因故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学习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工器具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125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每年进行1次培训、演练。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

29、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事故未遂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执行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执行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名单。新调整从事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执行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相应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对其相应资格进行公布。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新聘任的

30、各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和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单位新聘任及调换岗位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包括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经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各有关车间新聘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第五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员工的培训应坚持日常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第五十八条 生产

31、性班组应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方式上,做到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在班组安全日活动时集中学习,在开展工作时结合具体工作任务学习。第五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及各车间应做好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有:冬季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月、大小修前的安全培训等。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六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

32、进行教育培训。第六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培训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二)公司对本部生产、基建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副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三)公司系统各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内容的考试;(四)公司系统各单

33、位对车间的检修、运行、试验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日常或定期的培训考试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各单位安全考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考。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考试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培训、考试,并通报批评。第六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员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公司每年初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司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

34、关人员、公司系统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副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主持;(二)公司系统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单位领导、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车间行政正职、安全监督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副职主持。第六十六条 安全分析会。(一)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二)各单位应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会议由各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行政正职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三)车间应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分析会,会议由车

35、间行政正职主持,车间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安全员参加会议;(四)安全生产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有关对策。第六十七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一)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主持,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二)各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三)例会的主要内容:检查安全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工作薄弱环节,研究安全监督的有关事宜。第六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应实

36、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按规定签到。各种会议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第六十九条 安全简报、汇报、总结、报告。(一)安全简报:公司每月编写一期安全月报,每季度编写一期安全通报,不定期编写安全情况通报;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通报和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并发至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简报至少每月1期。(二)月安全情况汇报(格式见附录C):各单位次月3日前向公司报出,内容包括当月的发电、基建、多经安全情况,完成的主要安全工作,下月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当前的工作难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统计、机组安全运行情况统计等;(三)全(半)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格式见附录C):各单位每年7月

37、5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报出,主要内容包括:全(半)年发电、基建、多经安全情况统计分析,全(半)年完成的主要安全工作及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新(下半)年度主要安全工作任务,向公司提交的安全工作意见或建议等;(四)安全检查总结: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检查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出;(五)安全性评价自查评报告:各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汇报;(六)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各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5日前向公司汇报;(七)防汛工作总结:各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向公司汇报;(八)公司“安全检查备忘录”反馈:各单位应在备忘录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汇报。第七十条 事故(事件)即时汇报和

38、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对口逐级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各单位主管领导、安全监察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一)应在事发后按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规定将事故即时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即时报告格式见附录D);(二)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调查处理后,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及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规定将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七十一条 上级及公司其他安全规定、文件要求汇报、报告有关安全信息、资料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安全检查。(一)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一般分

39、为季节检查、专业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几种形式;(二)公司系统各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春季、秋冬季安全检查。春季安全检查应在每年的5月上旬结束,秋冬季安全检查应在每年的11月中旬结束;(三)春、秋冬季安全检查应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四)根据需要,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开展专项或专业性安全检查:1、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前;2、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3、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如:防汛、防火、防冻、防风、防污闪等;4、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5、上级部门发动的检查活动;6、其他情

40、况下,认为有必要开展时。(五)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和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编写“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录E),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标准要求,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危害(隐患)、查落实为主。(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编制整改措施计划(格式见附录A)或列入年度“两措”计划予以落实;(七)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写出“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公司。第七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一)公司系统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

41、的安全性评价;(二)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闭环动态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查评或专家查评,以3年为一评价周期,按照“检查、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三)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监督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四)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各专业应明确一个负责人,对本专业一个评价周期的全过程负责;每项整改措施也应明确负责人,对计划、实施、验证、效果评价全过程负责;(五)各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应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布实施的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和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进行;(六)安全

42、性评价重在整改。各单位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编制整改措施计划(格式见附录A)或列入年度“两措”计划予以落实;(七)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和复评工作,实现一个评价周期的闭环管理;(八)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系统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并结合专家查评后的整改情况开展复评工作。第七十四条 举报制度。(一)公司实行举报制度,公司的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由公司行文公布;(二)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报。第七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4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单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第九章 班组日常安全管理第七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加强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管理关口前移,管理重心下移。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班组安全日活动,班前会和班后会,开工会和收工会。第七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生产性班组应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日活动。检修班组每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建立专用的活动记录簿。第七十八条 班组安全日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班组一周/轮值的安全情况小结和分析;(二)检查上次活动时制定的措施

44、落实情况;(三)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做到“四不放过”,制定防范措施;(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事故通报等有关安全文件,结合班组实际制定落实贯彻措施;(五)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分析和缺陷分析,制定措施;(六)讨论分析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七)交流安全经验或心得;(八)针对某一问题或议题进行讨论;(九)对“两票”进行检查分析;(十)安排下周安全事项,讨论制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第七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前一天,各车间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的安排,结合部门实际具体布置班组安全日活动的内容。第八十条 车间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并在安全日活动后的一周内,检查

45、各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签署评价意见,提出要求。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应有重点的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每月抽查不少于50%的主要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并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要求。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分头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听取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提出要求。第八十三条 参加活动的各级领导应按规定签到。第八十四条 接班前,由班长(值长)主持召开班前会,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第八十五条 班长要做好班前会的准备工作。在交待工作任务的同时,交待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交待当天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

46、(二)交清现场条件、作业环境;(三)交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求;(四)交待应采用的安全措施、重点注意部位和注意事项;(五)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部位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六)明确分工,指派工作负责人。第八十六条 当班工作结束后,班长(值长)要主持召开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八十七条 检修、施工工作组现场工作开工前应开好开工会,由工作负责人组织,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识别危险点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办理工作票;(二)工作负责人宣读工作票(工作任务书)和

47、现场安全措施;(三)详细交待检修设备名称、编号、位置、隔离技术措施、周围带电、高温、高压等危险设备的位置等;(四)明确各小组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进度要求、交叉作业措施等。第八十八条 当日收工,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主要内容包括:(一)扼要小结当天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情况;(二)对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三)提出第二天的工作任务、进度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分工调整;(四)对违章作业者提出批评教育。第八十九条 收工会可结合班后会一同进行。第十章 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第九十条 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各单位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各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接受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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