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地税:定期定额申报
一、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该申报表为除专用申报表外的通用申报表。
(二)经申请通过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在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中进行各项税(费)申报业务。
(三)对未实行简易申报、个体批扣的定期定额户,也可以在网上办税系统上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定额申报、超定额申报,并缴清应纳税款。
(四)凡采用CA认证方式通过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系统申报或报送涉税资料的,无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有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的纳税人,一年报送一次相应的纸质资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36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修订纳税(费)申报表等表报式样的公告》(2011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地税系统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2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2.纳税人若需超出定额申报的,应先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申报,然后再选择“申报类别——申报期内补报”,就超出定额的部分进行补充申报。
3.申报作废: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税款缴纳前,本月内如需作废该笔申报数据,则直接点击“作废”即可,申报作废仅对当月的申报数据有效。
4.申报期当月内可进行补充申报,同一张申报表的补充申报不限次数。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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