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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财产损失报批三关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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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产损失报批三关筹划   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会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上出问题。前不久,一国有企业的经理诉说了他们厂遇到的”冤枉事”. 那位经理诉说的”冤情”是:2000年度,其公司300万元的资产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直接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列账核销。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该单位的资产损失因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而擅自在税前扣除,被检查定性为偷税,除补税外还处以罚款10万元。几经周折,该补的税补缴了,该罚的款也罚了,花钱买了教训,也就明白了之所以要补税罚款的道理。 那位经理的教训是深刻的,为了避免企业财务核算出现上述问题,以致引起不必要的税企纠纷,同时也为了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现就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和广大厂长经理们说一说。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只要手续齐全,数据真实,是允许在税前列支予以扣除的。一般要把好三关,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要把好时限关。企业必须明确,财产损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如若超过时限,又没有专项规定,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要把好范围关。即要明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企业发生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只要经过有权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就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是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前面那位经理的”冤枉”就是这种情形所致。 三是要把好申报关。就是要明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要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一般不能超过次年度的45日,也就是要在法定的财务决算期限之内申报。如果企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多不能在次年的3个月以后,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在申报的形式上,只能是书面申请,不能口头申请或口头报告。在申请内容上,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及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文件,并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还应填报相关确认的审批表。在申请可信度上,企业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一般来说,只要企业把好了上述三关,明确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只要企业申请属实,合理地运用好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就会按照规定对其财产损失进行实事求是的核实、审核,只要对其财产损失部分进行批复,企业就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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