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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权转让应警惕“阴阳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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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应警惕“阴阳合同”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一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A、B、C三位自然人股东,2011年9月进行了股权转让。经查,2011年,A、B、C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M、N两个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签订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已经报工商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一份合同是实际执行的合同,股权转让性质与另一份合同一致,但转让金额、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等不一致。最终,税务机关按照股权转让的实际溢价所得对相关人员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A补缴个人所得税2773282.1元、印花税3336063.3元,B补缴个人所得税3273282.1元、印花税3933813.3元

2、,C补缴个人所得税3273282.1元、印花税3933813.3元。税法分析: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建筑工程招投标等领域比较盛行,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个案中不尽相同。就股权转让而言,签订阴阳合同最常见的目的有二:一是避税,二是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三位股东均转让股权,其目的不是为了规避优先购买权,而是为了避税,即所谓阳合同价格远低于阴合同价格(实际价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之情形,应属于无效合同。”如阳合同目的确实在于逃税,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

3、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A、B、C三人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扣除实际缴纳的印花税后,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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