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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税收优惠37
130.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省级以上农林牧业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出具的对该企业所属行业认定的证明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在定期减免税期满后一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审核、录入资料(1)在系统中查询企业定期减免税是否期满;(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调阅以下资料:(1)工商登记信息;(2)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3)以前年度享受减免税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2)企业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是否已经期满。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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