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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49: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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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CNAS-CL49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Mark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49:2014 第 1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前 言 痕

2、迹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痕迹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刑事科学与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涉及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全、检验鉴定等活动,寻找鉴定对象客观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于痕迹鉴定涉及的范围广(人或人借助工具及动物活动的四维空间都是痕迹鉴定的范围),取样条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件只对痕迹鉴定领域常规项目/参数作应用说明。本应用说明是 CNAS 根据痕迹鉴定领域的特性对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

3、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 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应用说明应与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CNAS-CL49:2014 第 2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痕迹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4、 2.1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2.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3 通用要求通用要求 3.1 公正性公正性 3.2 保密性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应制定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政策或程序文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鉴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包括: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3.3 独立性独立性 4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4.1 组织组织 4.

5、1.6 鉴定机构应:c)明确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所需的职称、经历、专业技能等要求。CNAS-CL49:2014 第 3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d)由熟悉相应鉴定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对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监督。e)痕迹专业的技术管理者应由痕迹鉴定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满足痕迹专业要求、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4.2 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文件控制 4.4 委托受理委托受理 4.4.1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委托受理控制程序,以确保:h)

6、在接收检材/样本时,应对其来源、名称(或原有的标识)、数量、状态(造型主体、造型客体的物理性状)、采集或提取的方法、包装保存的状态、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和记录,并标注唯一性标识。如发现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i)鉴定过程中,如果对检材/样本可能产生损失、损伤、损坏,应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和记录。委托受理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确认鉴定时限,鉴定时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但补充样本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之内。4.5 分包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的采购 4.7 服务客户服务

7、客户 4.7.1 鉴定机构应当与客户保持技术方面沟通。应当将鉴定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通知客户;根据检测/检验结果给出的鉴定意见、解释说明、建议、指导意见等沟通内容应予记录。4.8 投诉投诉 4.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4.10 改进改进 4.11 纠正措施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记录的控制 4.13.1 总则总则 CNAS-CL49:2014 第 4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4.13.2 技术记录技术记录 4.13.2.14.13.2.1 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应能够追溯到

8、原鉴定的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形成条件、依据。技术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时间、地点、人员、设备、方法、气候、场所环境等信息;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数量、状态及唯一性标识;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和鉴定结论;检材/样本检验中的流转保全状况和检验完毕后的处置意见、去向;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过程及发现;鉴定组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时,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4.14 内部审核内部审核 4.15 管理评审

9、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总则总则 5.2 人员人员 5.2.1 鉴定人应取得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鉴定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鉴定经历,其他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应有痕迹鉴定专业技术系统培训经历;痕迹鉴定授权签字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熟悉本鉴定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各种技术设备;具备组织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分析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5年以上。5.2.2 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痕迹鉴定专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5.2.3 鉴定机构聘用的技术支持人员,应满足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

10、并能够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每12个月进行至少1次以上技能考核,应确保人员胜任且受到监督。鉴定机构应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并建立专家会诊制度;应对外部专家的资历、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建立专家库;鉴定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CNAS-CL49:2014 第 5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对适用性负责。5.2.4 鉴定机构的培训计划应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在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和技能考核:人员的职责、岗位发生改变;政策、过程、程序、技术发生更改;人员离岗一年以上。培训

11、须注重培训结果有效性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知识理解;现场操作、专业判断、综合分析;言语表达和文字组织等能力;实操技能与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鉴定机构每24个月应对其人员进行至少1次重新培训;每12个月应进行1次以上技能考核,并记录。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必须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部内容。如果有人员未达到考核的能力要求,鉴定机构应有规定采取的处置措施。5.2.8 鉴定机构应保留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教育、专业资格、岗位授权、鉴定能力、在职培训、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痕迹及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12、痕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痕迹专业能力考核、评价及鉴定人、授权签字人等上岗的记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评价记录;专业工作经历与业务水平评价记录。5.3 设施和环境条件设施和环境条件 5.3.4 鉴定机构应有保障人员安全的环境设施和确保安全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在枪弹痕迹、爆炸物品、高危物品等检验区应配备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和防护装备;在鉴定机构以外场所工作时,应具有(适应时)保护其高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枪弹、爆炸物、剧毒、辐射、生物污染等物证,及在高空、高温、高寒等环境中检验的防范措施。CNAS-CL49:2014 第 6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13、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5.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5 设备设备 5.5.2 鉴定机构应制订检测型设备和功能型设备的校准或核查程序。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检测设备(如量具等)应进行校准或检定;对结果有影响的功能性检验设备(如低倍显微镜、比较显微镜等),或不能进行校准的检测分析设备,应进行功能性核查,确保设备或软件处于完好状态,并满足相应的检验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的要求。5.5.5 鉴定机构应保存主要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除满足准则本条款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设备的使用记录;设备校准的确认记录和功能性设备核查记录;设备软硬件的配置及升级或更新记录。5.6

14、 测量溯源性测量溯源性 5.7 抽样抽样/取样取样 5.7.2 当鉴定工作涉及取样时,鉴定机构应制定取样程序和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全面性。鉴定机构应有文件化规定:痕迹物证及载体采用先无损后有损的取样原则;载体上同时附有血迹、微量物证、图文信息等物证的,应与相关专业协商取样的先后顺序。5.8 检材检材/样本的处置样本的处置 5.8.1 鉴定机构制定的检材/样本的处置程序,应包括对补充检材/样本、鉴定检材/样本的处置内容,确保其“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能证明鉴定机构对检材/样本的有效控制。无论检材/样本自身或者检材/样本的寄附物,尽可能避免破坏性检验。5.8.

15、2 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标识系统,应同时确保补充检材/样本、鉴定检材/样本在接收、传递与处置过程不被混淆,并得到持续有效的识别。5.8.3 在接收检材/样本时,应包括对补充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或原有的标识)、数量及状态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做好详细的记录。5.8.4 鉴定机构应对枪弹、爆炸等危险品检材/样本的存储、处置进行文件化规定。确保其在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和内部传递等过程中的安全性,应对其监控和记录,并保存执行记录。5.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 获认可的领域应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求,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

16、定对象,一个认CNAS-CL49:2014 第 7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鉴定机构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对实施内容、方式、责任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应在计划中给出结果评价依据。鉴定机构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结果进行评价,识别存在的或潜在的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因素,必要时,启动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5.9.2 痕迹鉴定领域的每项检验鉴定活动,至少2名鉴定人参与,鉴定人应先独立检验,再共同讨论。当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采用增加鉴定人或外聘专家会诊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正确。5.10 鉴定文书鉴定文书 5.10.1 总则总则 鉴定机构对鉴定文书的规范应有文件化规定。要求:鉴定事项,信息充分明确;检验方法,现行有效;检验过程,程序规范;综合分析,逻辑严谨;鉴定意见,客观准确。5.10.2 鉴定文书的格式鉴定文书的格式 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包含的要素应符合法规或行业所规定的要求。5.10.3 鉴定文书的信息鉴定文书的信息 5.10.3.1 鉴定文书的信息除准则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各类特征比对表(如指印特征比对表、足迹特征比对表、痕迹特征比对表等)、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审核人、制作日期等信息。特征比对表应充分支持鉴定意见的依据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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