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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练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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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练习 人格权练习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人格权练习)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下为人格权练习的全部内容。 一、单选题   1、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某国企领导甲的受贿行为,并称其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一劳动奖章”,该企业员工因此感到脸上无光,甲的子女宣布与其脱离父子关系,后证实甲确有受贿事实,但获得奖章并无不当。该报社的行为侵犯() A 甲的名誉权 B 甲的荣誉权 C 企业员工的名誉权  D 甲的隐私权   2、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是() A 甲(3岁)之父母未经甲同意到派出所将甲的姓名进行变更 B 甲使用乙的姓名发布广告   C 甲报社报道某国际会议时未经乙同意披露与会者乙的姓名   D 未达婚龄的甲借用已达婚龄的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乙的名义与丙登记结婚   3、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是()   A 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的照片 B 未经本人同意在照像馆橱窗陈列本人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 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生活学习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C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D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5、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跑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 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 报社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报社侵犯了甲的荣誉权   二、多选题   1、朱某驾驶摩托车抢了田某放在自行车车筐内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一张.后由于朱某与田某有几分相象,为逃避追捕,朱某以田某的身份生活了半年,于1999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则朱某侵犯了田某的()   A 名誉权 B 荣誉权 C 对现金、手提包、身份证的所有权 D 姓名权   2、下列情况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   A 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 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 为宣传植树活动而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 寻人启示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3、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是()   A 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陈列其照片 B 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的照片 C 美容院在报纸上做广告宣传时未经甲同意使用甲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  D 在通辑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下列民事权利,属于公民姓名权的是()   A 决定自己的姓名 B 决定自己的笔名 C 使用自己的姓名 D 不使用自己的姓名   E 改变自己的姓名或笔名   5、甲将乙赠与自己的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 名誉权 B 署名权C 财产权 D 人身权      五、案例题   1、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借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隐私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况?   3、原告:周海婴(鲁迅之子)。   被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   周海婴诉称:被告于1996年8、9月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的生平简介:“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1997年6月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问: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B  3、C  4、A  5、D     6、B  7、B  8、D  9、D  10、A   二、多选题   1、ACD  2、AB  3、ABCD  4、AC  5、ABCDE   6、ABCE  7、BC  8、BCD  9、BD  10、ACD    五、案例题   1、(1)本案构成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名誉权强调的是对公民的社会评价,常伴有财产损害.隐私权被侵犯,一般会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3、本案涉及的是侵犯肖像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肖像,采取何种方式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使用权,这里的使用包括复制、传播,也包括特定目的的宣传。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禁止,更不得非法使用。   (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即未经肖像人本人许可而制作和使用其肖像;无正当理由。   (3)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为营利目的,以鲁迅肖像制售金卡礼座,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鲁迅先生虽已去世,但其肖像与其子女利益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对死者生前利益保护,构成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及其社会利益保护人组成部分。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和第120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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