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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值得思考和讨论的一起税务行政案件(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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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胜诉后值得思考和讨论的一起税务行政案件(老会计人的经验)本案案由:公民郑某杰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公开厦门三五互联公司在2011年期间为他人假冒17个国家机构注册域名开具发票的对象与金额。该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郑某杰所申请的事项,无现存的信息为由,告知不予提供。郑某杰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杰申请公开的三五互联公司为他人假冒17个国家机构注册域名开具发票的对象与金额,厦门市地税局的现存发票信息中并不存在,且该局已依法及时作出了答复。据此判决:驳回郑某杰的诉讼请求。郑某杰不服原审判决,继而

2、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地税局的主要辩词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现存信息”、“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被上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三五互联公司调查、搜集、汇总加工方能获取的信息,但被上诉人不负有为上诉人调查、搜集、汇总、加工信息的义务”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厦门市地税局记录、保存的三五互联公司2011年1-7月报送的开具发票数据,内容仅有开具“发票份数”、“填开金额”等基本数据,不涉及发票的具体明细,未能找到与上诉人申请公开相匹配的信息。厦门市地税局采集的三五互联公司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开具发票明细项下的“项目名称”内容为“域名”、“邮箱”等字样,并无具体域名内容,故亦无法找到上诉人申

3、请公开的发票信息。经查询检索,被上诉人未获取过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发票信息,故其答复上诉人其申请事项,无现存信息,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草根税官对本案中申请人的维权意识表示欣赏;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结论均表示赞同。但从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答辩理由,以及判决书中援引的相关法条,却产生另外一种思考或称忧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答辩理由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在该局无现存的信息。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

4、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在判词中阐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未获取过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发票信息,故其答复上诉人其申请事项,无现存信息,并无不当。可以看出,本案是因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税务机关的现存信息,税务机关自然无法提供,而非是因保护“商业秘密”或其他而胜诉。但是诸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付款方名称”

5、、“收款方名称”、“项目名称”、“金额”等信息肯定属于已保存在税务机关的现存信息,如果有人申请公开这些无需税务机关“调查、搜集、汇总加工方”即能获取的发票信息,税务机关依法是否应当公开?如果公开,是否会引发其他风险?欢迎大家发表意见。-郑某杰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厦行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苏滨,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侯少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6、律师。上诉人郑某杰因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郑某杰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开厦门三五互联公司(下称三五互联公司)在2011年期间为他人假冒17个国家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CHONGQING.CN、中国电信112.CN、福州市人民政府FUZHOU.CN、广州市人民政府GUANGZHOU.CN、合肥市人民政府HEFEI.CN、南京市人民政府NANJING.CN、南宁市人民政府NANNING

7、.CN、唐山市人民政府TANGSHAN.CN、天津市人民政府TIANJIN.CN、中国网通122.CN、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区120.CN、武汉市人民政府WUHAN.CN、郑州市人民政府ZHENGZHOU.CN、中山市人民政府ZHONGSHAN.CN、苏州市人民政府SUZHOU.CN、柳州市人民政府LIUZHOU.CN、长春市人民政府CHANGCHUN.CN)注册域名开具发票的对象与金额。2014年8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收到邮件,并于2014年8月5日作出厦地税信告(2014)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郑某杰所申请的事项,无现存的信息为由,告知不予提供。另查明,2011年7月31日,福

8、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完成网络发票推广工作。还查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三五互联公司2011年1-7月发票数据报送查询界面及发票数据报送情况表体现,该期间的查询界面及发票数据报送情况表仅记载“发票份数”、“填开金额”等信息,并无体现开具发票的对象。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三五互联公司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已采集的网络发票查询界面及发票信息抽样情况表体现,该期间三五互联公司开具的发票仅记载“收款方名称”、“付款方名称”、“项目名称”等,而“项目名称”仅记载笼统的“域名”、“邮箱”等字样,并无具体“域名”、“邮箱”的内容。另经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检索,2011年8月至2012

9、年10月期间,三五互联公司开具的发票中并无郑某杰申请公开信息中的17家政府机构的开票对象。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

10、一条的规定,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说明理由,系其法定职责。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郑某杰申请公开的三五互联公司在2011年期间为他人假冒17个国家机构注册域名开具发票的对象与金额,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现存发票信息中并不存在。对于信息不存在的情况,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了答复,对此,郑某杰亦无异议。由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答复中引用的国办发(2010)5号文件的内容及“不予提供”的表述,让郑某杰产生歧义,误以为福建省厦门市地

11、方税务局只需汇总加工即能提供其所需信息。对此,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需引以为戒,注意表述的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郑某杰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某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某杰负担。上诉人郑某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答复让上

12、诉人产生歧义,要求被上诉人引以为戒,以批评意见代替判决被上诉人败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使得被上诉人作出的产生歧义的信息公开答复继续存在,导致上诉人在后续诉讼中,无法采用该信息公开答复作为证据证明三五互联公司没有开票。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答辩称,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上诉人的现存信息。经查询,被上诉人信息系统掌握的三五互联公司的发票数据信息,就2011年1至7月间的发票信息,被上诉人仅掌握三五互联公司定期报送的“发票份数”、“开票金额”等基本数据,不掌握开票的对象及具体内容;2011年8月至12月、2012年的发

13、票信息,三五互联公司所开具的发票中“项目名称”仅笼统记载“域名”、“邮箱”等字样,无域名、邮箱的具体内容,故而三五互联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无法和某一具体域名注册建立对应关系;另经被上诉人检索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期间,三五互联公司开具发票中并无以上诉人提及的17个国家机构为付款方的发票。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被上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三五互联公司调查、搜集、汇总加工方能获取的信息,但被上诉人不负有为上诉人调查、搜集、汇总、加工信息的义务。三、对上诉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审查、告知及说明理由的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

14、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依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作出书面答复,行政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申请后,经查询,被上诉人处记录、保存

15、的三五互联公司2011年1月至7月间发票信息为三五互联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向被上诉人报送的开具发票数据,内容仅有开具“发票份数”、“填开金额”等基本数据,不涉及发票的具体明细,未能找到与上诉人申请公开相匹配的信息。2011年7月底,被上诉人完成网上发票的推广工作,自2011年8月起,被上诉人可获取纳税人使用被上诉人网上办税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被上诉人采集的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间三五互联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明,该明细项下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发票号码”、“金额”、“开票日期”、“付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项目名

16、称”,其中“项目名称”内容为“域名”、“邮箱”等字样,并无具体域名内容,故亦无法找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发票信息。经查询检索,被上诉人未获取过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发票信息,故其答复上诉人其申请事项,无现存信息,并无不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至于上诉人通过信息公开获取诉讼证据材料目的能否实现不是法院审查的内容,也不是审查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原审法院对被诉答复中可能产生歧义内容予以指正,系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被诉答复内容存在歧义,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决不当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17、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某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林琼弘)审判员(纪荣典)代理审判员(宋希凡)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陈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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