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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36671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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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实施时间,离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2018年1月1日还剩一周的时间,各家金融机构也是在积极准备应对,包括系统功能和内部制度规范。但是仍然有很多争议的问题,毕竟金融业务模式复杂且产品具有多样性,很多创新型业务很难去界定增值税的应税与否以及税目归属,这也让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如果出于谨慎的原则考虑全部都缴纳增值税,则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税负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我们目前服务的客户,梳理了当下标品业务投资在增值税估值配置和计算中需要明确的几大问题:1、基金申购赎回属不属于

2、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又称买回,它是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因此,基金的申购赎回区别于买卖,其入手和脱手交易都是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定向关系,而买卖是投资者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我们在实务中发现,部分税务局的口径也认为申购赎回行为属于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2、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

3、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无法识别交易对手的身份,不能确定对方一定是金融机构,如果全部按照同业往来免税处理则存在风险。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客户的此类业务,大部分都是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只有少部分是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正式因为这一小部分的存在,导致此类业务全都不能按照免税处理,对机构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我们就此咨询过部分税务局,回复的意见是,坚持区分的原则,能区分就按照免税,不能区分的,出于谨慎的原则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目前行业里,很多机构在做政策实施前的系统配置时,都是先把业务按照交易市场进行区分,再观望行业中其他机构的做法。3、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信托收益权业

4、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我们认为实质也是一样的,属于36号文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4、金融商品转让浮亏浮盈中买入价的确认问题56号文的实施日期是2018年的1月1日,这里会涉及到跨期转让金融商品的业

5、务,例如2017年6月购入的债券在2018年3月转让,在此期间,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不停的变化,这里债券的买入价是否需要按照2017年6月购入的是原始价格来确认?如果按照原始价格确认买入价,这里涉及的影响也比较大,尤其是持有期间较长以及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标的债券或股票,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目前有传闻是有可能会按照2017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来确认,但这个除非有总局明确的文件,否则在12月31日估值系统是不能按照这个规则配置的。这个还是影响比较大的事情。5、债券的利息收入增值税问题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税利息收入=票面面值*票面利率*持有天数。目前债券利息的兑付方式有

6、月度付息、季度付息或者年度付息,但是目前行业中基本是月度计提增值税,净值型产品还会每日计提。而季度付息和年度结息(非自然季度和非自然年度)的情况就会涉及到跨期的问题,例如,2018年2月份取得2017年12月、2018年1月和2月持有期间的利息,这时增值税是按照取得金额一次性缴纳增值税,还是只是缴纳2018年1月和2月份两个月的利息?我们认为,财税【2016】36号文,债券是按照持有期间利息缴纳增值税,而非像贷款(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按照合同规定的计收期交税。因此,债券利息应该从2018年1月1日后孳生的才应该缴纳。6、已支付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增值税处理金融机构对于净价交易的债券,

7、购入时支付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在后期扣除?例如购入99.2元购入面值为100的债券,其中0.2元为应收未收利息,后期按照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合计为1元,是按照1.2合计利息缴纳增值税还是仅仅按照买入后的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1元缴纳增值税?有的税务局认为应当按照全额1.2来缴纳增值税,因为其认为如果仅仅按照1元交税是差额扣除的概念,而目前没有对这块差额扣除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这不是差额扣除,仅仅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收入来缴纳增值税的,而且,这0.2的利息在债券购入时也只是挂应收利息科目,后期收到时冲平应收利息科目,也没有确认为利息收入。7、债券的折溢价是否算利息交税?目前,对于采

8、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买入时,如果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则折价购买,实际利率小于票面利率的,溢价购买。会计上按照每期按照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但是税法上应税的利息收入是按照票面面值*票面利率计算的,但是我们部分客户购入的债券实际利率比票面利率大很多,甚至是翻倍,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比税法上确认的税基大很多,部分税务局认为此类业务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票面利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这样的口径,目前金融机构的系统配置中,还需要把各类债券按照实际利率大小进行区分,我们认为债券利息缴纳真正的口径都是按照100的面值,乘以名义利率和持有天数算的,不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

9、认的利息算的。因此,折溢价购入的债券后期如果卖出,算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需要缴纳增值税;债券后期如果不卖出,则属于持有至到期不需要纳税。8、新三板的应税与否?新三板业务的应税与否,也是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是否需要视同股票来对待。目前新三板的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区别在于流动性。我们认为,新三板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归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且新三板是挂牌,不是上市,根本也没有发行价。保守一些,对于新三板,也应该是后期在上板后在新三板市场通过集合竞价交易的可以算金融商品转让。但这个各地税务局也有不同看法。9、QDII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境内金融机构获得开办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的牌照QDII

10、后,推出的代客QDII产品,募集资金会投资境外市场的债券、股票等。此类业务,也是需要看QD产品所涉及的收入类型,如果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利息收入和买卖差价,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的逻辑和境内的资管产品相同。对于深港通业务,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

11、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营改增后,未对沪港通出补充规定,我们建议参考深港通的处理。10、资产支持证券属于债券吗?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按债券类别定义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是建立在底层资产的未来收益和信用之上,与一般债券的发行交易方式存在差异,应当按照56号文列举的“资产支持计划”来认定。11、同业存单转让是否算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财税【2016】70文的规定,同业存单利息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范畴,但是同业存单的转让行为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目

12、前,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是净价交易的。但是,近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证监局于召集辖区内部分基金公司开展了关于货币基金的闭门会议,并传达了关于货币基金风险管理的多项指导意见。会后,关于监管层对货币基金最新指导意见的详细内容开始在业内传开,主要可以归结为针对货币基金的18项规定,其中指出“再次重申同业存单不属于债券”。因此,有人认为同业存单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我们认为这个只是不同监管口径的定义,增值税上还是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的。12、金融商品转让差价中,买入价要不要扣减股票、封闭式基金分红?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债券买

13、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因此,我们认为股票卖出时,确认买入价不扣减分红时是有风险的。但是对于封闭式基金,因为无论是原先营业税下的财税【2003】16号文还是营改增后的文件,都没有基金要减分红的规定。但是从逻辑上来说,还是扣减基金分红比较合理,不过,我们目前从恒生和赢时胜系统了解到,目前系统暂无法实现减分红的增值税计算。13、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时是否算持有至到期对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这类特殊的业务,在换股时按照为卖出债券,买入股票处理,还是按照兑付债券,买入股票

14、处理?我们认为,由于原先的债券已经注销,应该按债券持有至到期兑付处理,不算金融商品转让行为。14、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36号文规定了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目前系统配置中,有的基金公司严格对公募基金只配股票,债券价差免税,其他金融商品按照应税处理,但也有基金公司将所有金融商品买卖价差都按照应税处理。这一块从合理性来讲,只免股票、债券,不免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不利于基金特别是量化的基金操作,我们认为应该全部做免税处理才合理。15、券商大集合的增值税处理大集合属于历史遗留概念,大集合又分为了限定性集合管理产品和非限定性集合管理产品。自2013年6月1日

15、新基金法出台了以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证监会规定,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一些券商将存续期的大集合产品合同进行修改,扩大投资范围,并且可以重新打开申购,这种做法得到了监管层的默许,所以现在市场上存续的一些大集合的产品主要是2013年前存续的。券商大集合原先营业税比照公募执行,但是目前没有优惠政策,我们认为不管是差价收入还是利息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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