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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构架税务观察之一:税收安排和风险
商务部2015年1月19日发布《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如果法律最终通过,意味着国内存在已久的VIE架构正面临10年来最大变局,其后果是由外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VIE企业将无法经营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中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上市公司也将失去上市基础,最终投资主体可能被迫放弃VIE架构或修改框架。在此,我们将分两期对VIE搭建和拆除时主要涉税事项进行梳理,以供有关投资主体和读者参考。第一期主要梳理VIE构架的控制原理、税务安排和税务风险问题;第二期主要梳理了理VIE构架拆除时,可能遇到的涉税事项及税收政策。
VIE构架控制原理
由于国内产业政策对于外资的法律限制,投资主体为了实现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而设计的上市框架。VIE模式在中国管制严厉的互联网、传媒、教育等领域广泛存在。所谓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构架,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
在VIE构架中,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则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一揽子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VIE构架主要构架步骤如下:
1.企业(指内资经营实体)的创始股东在境外设立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2.这个离岸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在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主体公司再在BVI或者是香港全资设立离岸公司。
4.该离岸公司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WFOE)。
5.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以达到完全控制国内实体企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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