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三年未付账款是否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案情简介2017年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3月购入一批价值80余万元的材料,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该笔货款,一直挂在往来账上。经询问得知该笔货款之所以没有支付,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规定的不完全一致,因此与供货商产生纠纷。稽查人员认为该笔未付货款应当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不同意。争论焦点:三年应付未付货款是否应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稽查人员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
2、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据此可以推断,债务人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三年时间债务人即可取得时效利益。甲公司观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主要针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而没有对三年以
3、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稽查人员要求将该笔货款确认收入不交税款的决定于法无据。更何况如果按稽查人员的要求缴纳了税款,那么以后纠纷解决支付该笔货款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退税?魏言税语观点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关键是应付货款是否无法支付。就企业而言,强调该笔货款肯定要支付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基于此,企业不会主动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提供无法偿付的证据。就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推断作出决定;二是对作出决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决定的正确性。就本案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明确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
4、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法并未明确,也没有三年以上计入收入的时间规定。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取得该笔货款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证据。比如债权人破产、倒闭或死亡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否则,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