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通则】单位1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不能支付现金?为什么单位的吴会计说1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不能用现金支付?根据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报国务院备案。依据第五条,企业只有符合上述八中情况才可以支付现金,吴会计主要依据了其中第(七)种情况。由于该暂行条例颁布于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2011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第588号令对该条例中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废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由于1000元结算起点未作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令第58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
3、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七)互相借用现金的;(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