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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在收单年度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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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在收单年度扣除 甲财产再保险公司2007年~2009年以合约分保形式与乙保险公司开展的一项财产再分保业务,在依约定取得分保收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款风险。由于2008年所承保的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经过确认及理赔后,甲财产再保险公司将近期收到的乙保险公司划拨的分保赔款损失30万元记入“赔付支出”科目,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为此,甲财产再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特来电咨询,此项赔款支出是否需要调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并重新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规定,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为界,确定扣除所属年度。 从财务处理而言,由于再保险业务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的核算方法,对再保险赔款业务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还规定了,本条例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例外原则。基于此,国税函〔2009〕313号文件规定,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对于国税函〔2009〕313号文件所规定的“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理解及运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因而,财税〔2009〕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就本例而言,如果甲保险公司存在提取上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其税前列支的损失就是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后的余额。 因此,虽然甲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赔付支出发生于2008年,由于实际收到分保账单时,已过汇算清缴期,故不再调整上年申报数,而应根据国税函〔2009〕313号文件的规定,将此项再保险赔款在收单年度即2009年作为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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