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问:煤炭经销甲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在山东,从山西乙煤矿采购一批煤炭,然后销售给河南的丙企业,由甲企业在山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从山西乙煤矿发往河南丙企业,货款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答:目前,对于纳税人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可借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政策确认纳税地点。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2、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
3、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实务操作此例中,煤炭经销甲企业应该在注册地(山东)实行统一核算,在山西乙煤矿处设立的存货仓库,相当于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所称的两种经营行为之一。山西乙煤矿必须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付款给乙煤矿。再次销售时,由甲企业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南丙企业,并从河南丙企业收取货款。这样,异地存货销售,就可以在甲
4、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风险提示如果乙存货仓库以甲企业的名义在山西开立存款账户,由甲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河南丙企业,货款由河南丙企业直接汇入甲企业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呢?依据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精神,这种情况仍然不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所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以非甲企业的名义(如个人银行卡等方式)收取货款,都属于存货仓库在当地的经营行为,应就地纳税增值税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能由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文件精神。否则,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