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当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时,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根据肖太寿老师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可以得出结论: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其必须与账务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作了如下规范:”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
2、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基于以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基本相同,不同点是作为销售和不作销售处理的
3、选择顺序不同,会计上要求不作销售处理优先;对作销售处理的,设置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税收上原则要求作销售处理,对不作销售处理的设定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因此,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在销售合同中如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企业在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必须与合同中的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保持匹配。案例分析:某企业销售合同约定售后回购条款的财税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
4、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2)财税处理分析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34贷:其他应付款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借:发出商品160贷:库存商品160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
5、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借:财务费用 4贷:其他应付款4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借:财务费用 4贷:其他应付款4借:库存商品160贷:发出商品160借:其他应付款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贷:银行存款257.4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甲和丙签订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这协议证明了甲公司”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收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