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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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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资产负债表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导读】为简化处理,如无特别说明,所有的例子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表明福恶化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一项新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某项负债,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表明需要对已经确认的金额进行调整。 【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x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产品3 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x9年11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9 000 000元。20x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 000 000元,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x10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 000 000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8 000 000元。甲、乙两公司20x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x10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本例中,人民法院2x10年2月8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x9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实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人民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x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x10年3月1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1.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2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 000 000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6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6 0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涉及现金收支项目,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本例中,虽然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数字时,只需调整上述第一笔和第二笔分录,第三笔分录作为2x10年的会计事项处理。 (2)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6 000 000×25%) 1 5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500 000 20x9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6 000 000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应予转回。 (3)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 000 000×25%) 2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 000 000 (4)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5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 1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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