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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可否作为应收账款损失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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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可否作为应收账款损失证明? 问:我公司2004年以前的应收账款100多万元(仅一家企业),2006年已打官司胜诉,2009年法院出具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我公司2009年作坏账损失,是否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如不需应如何办理? 答:1、应提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因此,企业既然持有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不需要再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坏账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就该项损失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因而,企业应于2010年2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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