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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汇算清缴解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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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苏州地税汇算清缴解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为帮助税务干部、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2016年度上级税务部门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纳税人关注的所得税热点问题,我局整理归纳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材料。 本问题解答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仅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辅导材料。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一、税基类 ⒈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这里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⒉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⒊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当年汇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当年汇缴出现亏损但没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⑴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⑵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⑶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⑷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⑸在2016年12月9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2016年12月9日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6.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为部分人员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批复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只眼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税总函〔201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9日 二、优惠类 ⒈2016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企业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及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⑴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⑥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上述第(2)条有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5)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第(3)条有关软件企业有关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⒋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⒌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分期(5年)纳税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⒍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⒎苏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⒏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税收支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以下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3)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4)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⒐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取得的票的转让差价,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⒑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取得的票的股息红利,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⒒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征管类 ⒈自2016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应按何种标准执行?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⒉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须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如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⒊福利企业存在残疾人“挂名未上岗”的情况,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09号)的精神,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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