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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的最多的问题之一-简易计税与进项税额抵扣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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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问的最多的问题之一:简易计税与进项税额抵扣关系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相关专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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