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实务 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
2、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密切相关,与实际缴纳日期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界定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才能正确计算滞纳金。虽然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很简单,但是,如果要正确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实则不易。税务机关查补的各税必须分税种分期计算才能算清楚。因为税种不同,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也不同,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更不好确定。例如,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其滞纳金加收起始日就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
3、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加收起始日应该因人而异,因为每一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结束日不同。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加收起始日确定更为复杂,应该区分收入项目和申报期限确定。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可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滞纳金加收起始日为汇缴结束后次日。其他所得因为申报期限为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所以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应为次月8日。其他流转税的滞纳金加收起始日一般为次月11日。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款,所以加收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一般不单独加收,可以随主税一起加收。这样看来,稽查局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候,不应写明滞纳金的具体数额,因为纳税人的具体缴纳税款的日期不确定,况且纳税人如果分期缴纳,滞纳金也要分期计算。只有当纳税人的所有税款全部缴纳完毕后,再确定滞纳金的具体数额,才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