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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配套文件解读: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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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配套文件解读: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出租不动产类型 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申报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单位 老项目(简易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率 自开 自开 异地 含税销售额÷(1+5%)×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老项目(一般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11%税率 异地 含税销售额÷(1+11%)×3%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新项目(一般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11%税率 异地 含税销售额÷(1+11%)×3%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个人 个体工商户 老项目(不含住房)(简易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率 异地 含税销售额÷(1+5%)×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老项目(不含住房)(一般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11%税率 异地 含税销售额÷(1+11%)×3%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新项目(不含住房)(一般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11%税率 异地 含税销售额÷(1+11%)×3%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住房(简易计税)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按1.5% 异地 含税销售额÷(1+5%)×1.5%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按1.5%,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 项目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率 自开或机构地国税代开 机构地国税代开 异地 含税销售额÷(1+5%)×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 个人 个体工商户 项目(不含住房)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率 自开或机构地国税代开 机构地国税代开 异地 含税销售额÷(1+5%)×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 住房 本地 不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按1.5% 自开或机构地国税代开 本地国税代开 异地 含税销售额÷(1+5%)×1.5%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按1.5%,扣减预缴 自开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代开 其他个人(自然人) 非住房 本地 不区分本地异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申报,含税销售额÷(1+5%)×5% 所在地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所在地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异地 住房 本地 不区分本地异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申报,含税销售额÷(1+5%)×1.5% 异地 “注:(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均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除其他个人外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预缴异地出租税款,并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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