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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涉及包装物处理的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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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涉及包装物处理的纳税筹划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能够保护商品不受损害,又便于向购买者传递商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有利于生产企业的专利权、提高产品知名度。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的同时,对于包装物及其押金也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消费税中都有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涉及消费税的包装物及其押金的处理以寻求税负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笔者现就包装物的不同处理的节税核算筹划分述如下:1、采取”押金”的方式处理包装物。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对企业纳税有着一定的影响:若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归还,押金按 17%交纳增值税且作为企业增加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若包装物押金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归还,则一方面,作自用的包装物,进项税可抵扣;另一方面,包装物可进入成本,减少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企业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可采取收取”押金”、并且将押金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的方式,而不是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因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须并人当期的应税销售额。这种方法在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加必要。如果购货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包装物,销售企业在节约税款的同时,还多了一笔流动资金供企业长期使用。 [案例1]某汽车轮胎生产企业每月销售2000个轮胎,每个价值3300元 (不含增值税价),其中含包装物价值 3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已收到购货单位A公司汇票一张,并进账存入银行。 [纳税筹划]如果企业采取包装物随同轮胎一并作价销售的方式,销售额为:3300×2000=6600000(元) 应纳消费税为:660000×10%= 660000(元) 如果企业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将 2000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 300元,则销售额为:3000×2000= 6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为:6000000×10%= 600000(元) 账务处理为:应纳增增值税额: 6000000×17%=1020000(元) 借:银行存款 762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20000 其他应付款——A公司 600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0 按照规定,如果购货方在一年以内退还包装物,则该企业每月可以节税 60000元,可供企业周转使用。 在运用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对节税成本与利润减少进行综合比较。当包装物的价值等于其采购成本时,可按上述案例所述进行;如果包装物的价值高于其采购成本,此时情况较为复杂,应分别核算、比较两种销售方式(包装物作价出售、按”押金处理”)的总体收益,权衡之后再做出正确决策。 2.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日常生活中,生产企业多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销售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改变思路,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则可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案例2]某化妆品生产厂,将其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及精美化妆工具小盒等组成大礼包成套化妆品销售。每个大礼包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1瓶香水150元,1瓶指甲油5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2瓶洗发水70元,1瓶炯油膏30元,1瓶浴液45元;化妆工具小盒价值3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 8%(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纳税筹划]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先包装后出售,每个礼包应纳消费税为:(150+50+70+30+45+30)×30%= 112.5(元) 如果改变做法为”先销售后包装”,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这一过程只是改变了包装的地点,产品仍然分别开具发票、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此时,由于化妆工具小盒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且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适用税率不同,应纳消费税为:(150+50)×30%+(70+30+45)×8% =71.6(元),如此一来,每个礼包可节税 40.9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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