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修家具能否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安装的太阳能或空气能热水器是否能进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如能扣除那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
2、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
3、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购置时的含税销售额计算。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纳税人发生的装修支出。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产,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纳税人发生的装修业务支出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装修业务、虚列装修费用。纳税人住宅的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装修费用不予扣除。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一条关于家具家电成本的扣除问题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