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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不怕风险就别看-每个单位都可能遇到的情况-有发票就能免除个税扣缴义务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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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怕风险就别看 每个单位都可能遇到的情况 有发票就能免除个税扣缴义务吗?近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就“营改增”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该公告第三条“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三项规定,引起了笔者的高度关注。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理解:此项是对无证经营的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

2、外”这句话可以看出,对于有扣缴义务人的,就不适用按预征率1.5%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然,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该条所列应当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的应税项目中并没有生产经营项目。从税收征管实务来看,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来说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而且,支付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单位,还真不好怎样来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核定

3、征收的话,对于征收方式也只能由税务机关来确定,扣缴义务人是无权确定的;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要按一年的所得来计税,支付方在年度中间支付该项所得时,是根本无法计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再结合本条第(三)项“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的规定,总体意思就是:未办证的零散税源户,按申请代开发票时开票金额(不含税)乘以1.5%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

4、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笔者理解:在以往的实务中,一般都是只要收款方(个人)开来了发票,支付方就会默认为收款方(个人)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方也就不会再代扣个人所得税了。特别是收款方(个人)如果还出示了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含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证,支付方更不会再去过问收款方(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事情了。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诸多支付个人劳务费等所得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以及部分税务人员,往往有这样一种观点: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

5、付款凭证。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继而认为,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房屋及其他财产租赁所得等款项时,既然已经取得了收款方(个人)开来的发票,那么支付这些劳务报酬所得、租赁所得款项时也就无需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了,至于收款方个人是否已经缴纳或者是否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就与支付个人所得款项的单位没有关系了。而湖北本次的这项规定很坚决,在全国各地就此类问题所出台的相关规定中,这是笔者见到的最直接、最明确的一次: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

6、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笔者比较赞同该公告的这个规定,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相关文件,还是发票管理规定,均未有“凭发票支付个人应税所得可以免除法定扣缴义务”的规定

7、。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发票只是一种法定的收付款凭证,但发票并非免除扣缴义务的“金牌”,也不应成为不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挡箭牌”。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款项时,不论是否取得了发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支付方的法定义务,不可能因取得了收款方(个人)开来的发票就可豁免扣缴义务。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款项,是几乎每个单位都会存在的情况,该公告的此项规定,再次明晰了支付所得方的相关扣缴事项,更重要的是,在某种意义上,也许是地税机关在营改增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风向标,对于扣缴义务人防范税收风险和税务机关防范执法风险均有较好的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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