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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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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娱乐业、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业所征收的。其计税依据是娱乐业和广告业的营业额(与营业税一致),费率是3%。虽然娱乐业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由于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被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而实行营改增,导致广告业的计税依据和试点政策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人们最初在上海也推测其会被废止。但事实上这其中应该也会有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但最终并未被触动。 上海的营改增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操作保留到了最后一刻,2012年2月初在进行2012年1月的增值税申报时,也就是营改增试点后试点应税服务第一次申报增值税时,上海浦东税务才发布一则通知,要求营改增以后试点企业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照原来的申报基数去计算,也就是说,虽然您已经“改增”,但是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你就当没有发生过“营改增”,还按照原来的申报口径去计算。 上海市浦东税务局曾经在2012年2月的征期内,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一则消息,明确了营改增以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依据。通知指出,接市局通知,广告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仍应按原计征标准计算缴纳。为准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2月份(申报期)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填报口径正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付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42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42栏次填报口径为: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以及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申报销售额减除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我们的观点:北京等八省两市由国务院会议通过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决定后,陆续有不同的媒体披露了北京营改增会在9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江苏营改增会在10月1日起施行,湖北营改增会在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周六在家享受奥运会却不断有人发短信骚扰,询问文化事业费的去留? 我首先向新浪微博“首善之税”征询意见,文化事业建设费会不会顺应民意及时取消,但“首善”童鞋显然认为我是异想天开。同时也表示无可奉告,还是要看官方的宣布。 后经新浪微博消息最灵通的“通天人士”(省略其微博名称)点拨,我们进一步得知,北京即使再谈促进文化创产业发展,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不可能取消。其执行依据依然是1997年财政部和中宣部的一纸公文。“通天人士”告诉我们,财政部综合司将会在近期发布文件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营改增政策衔接问题,“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会涉及取消与否的问题,不会有费率的降低或者适用范围的调整,广告代理行业不要做梦,文化事业费不会针对你们取消,尽管你们一直对此耿耿于怀! 文化事业建设费,终归会成为全国彻底营改增的一块心病,希望这块心病不要成为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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