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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个人多次捐赠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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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多次捐赠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市股份公司的普通职员,2009年3月取得翻译收入20000元,从中先后拿出6000元、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地区。请计算李某3月取得翻译收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法一: 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根据限额扣除,扣除限额=20000×(1-20%)×30%=4800(元),实际捐赠额5000元,税前准予扣除4800元。 翻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6000-4800]×20%=1040(元) 解法二: 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根据限额扣除,扣除限额=[20000×(1-20%)-6000]×30%=3000(元),实际捐赠额5000元,税前准予扣除3000元。翻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6000-3000]×20%=1400(元) 税法仅对个人捐赠作如下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山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内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通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 对同一所得先后分几次捐赠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病没有明确的规定,请问上述哪种计算方法正确或是均不正确?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而,该笔翻译收入应按一次性收入进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而,在这里,作为李某本月应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0000×(1-20%)=16000元,而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计算基数也应为16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应为4800元,即第一种解法是正确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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